回顧 女子婚後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上海法院判了

有人說婚姻的本質就是等價交換,若是男女雙方站在對等的位置上,婚姻就能彌補對方的缺點,讓婚姻“物超所值”,但婚姻交換的前提是愛情,然而男女之間的愛情卻無法交換。

2010年上海就發生了一起因“交換”婚姻而引發的悲劇,女子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丈夫的行爲是否構成QJ罪呢?

孫建軍是土生土長的上海人,家境雖然不是特別優渥,但也衣食無憂;父母對他最大的期望就是結婚生子,傳宗接代;因此從他大學畢業,父母就給他安排各式各樣的相親會,可孫建軍沒有一個看得上眼,不是相貌差了,就是身高矮了,幾經波折,還是單身一人。

2006年10月,親戚又介紹了一位門當戶對的相親對象。

相親對象叫金紅霞,個子有1.7米左右,長得非常漂亮;孫建軍對她是一見鍾情,對她展開了熱情攻勢,鮮花、吃飯、看電影,甜蜜情話,他能做的都做了,可金紅霞總是愛搭不理,似乎沒有談戀愛的心思。

雙方的家長雖然沒有介入,但一直希望兩個人能在一起。

金紅霞的父親爲人強勢,說一不二,有點大男子主義,家庭成員都比較怕他,金紅霞也是因爲父親的緣故不敢提“分手”,之所以若即若離,全是因爲拆遷款。當父親聽說拆遷項目下來後,就催促着金紅霞趕緊結婚生子。

只要金家能多一個人,就能多分一份拆遷款,不過這兩年拆遷項目一直未能落實,這才任由兩人先談戀愛。

2008年9月,金家得到了確切消息,金父讓金紅霞結婚,否則就斷絕父女關係,只要拿到拆遷款,他也會同意兩人離婚,金紅霞從小到大都是懂事的女兒,這次也不例外,她同意了這個荒唐的提議。

金紅霞主動邀約孫建軍,兩人的關係發展迅速,先是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短短几天婚姻就提上了議程。

孫建軍一直以爲是自己的堅持換回金紅霞的真心,雙方父母也非常開心,婚姻進行的相當順利,新婚夜本該是兩人獨處的時光,然而金紅霞以身體不適爲由拒絕圓房;孫建軍見她不情不願,也沒有繼續強迫她。

一個星期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當孫建軍滿懷期待準備發生點什麼時,金紅霞還是不願意,這下讓孫建軍摸不着頭腦了,他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纔會這麼招人厭;談着談着,金紅霞突然發火了,一口一口的說孫建軍不尊重自己。

看着金紅霞委屈的樣子,孫建軍又心軟了,此後兩年,孫建軍和金紅霞都是有名無實,每次提出發生關係,金紅霞都會有各種各樣的藉口,金家逢年過節也不在跟金家來往,金家的態度,孫建軍覺得上當受騙了。

可他們騙了什麼呢?彩禮、車房都在合理範圍,金家還陪嫁了一筆嫁妝,如果說騙彩禮,他是萬萬不會相信,就他滿肚子疑惑時,金紅霞以分居兩年爲由竟然向法院起訴離婚。

經法院審理,兩人的婚姻感情尚可,駁回金紅霞的訴訟請求。

閃婚、不洞房、又在兩年後離婚,這簡直就像是提前安排好的一樣,孫建軍四處打聽,無意中讓他發現了金家拆遷一事,這下他終於明白一切,自己從始至終都是金家的工具,金紅霞從未真心實意的想跟自己過日子,他越想越生氣,越想越不甘心。

2010年6月14日孫建軍喝了不少酒,回家的路上他也在想這件事,要是就這樣離了婚,那豈不是便宜了金家,他決定報復妻子,就算是兩人離婚,他也要做點什麼。

孫建軍在妻子公司樓下蹲守,當他看到金紅霞強行將其拉上了出租車,帶到了臨時住處,不管金紅霞說什麼,他都不想聽,在酒精的刺激下,強行發現了關係,兩年的屈辱在這一刻全都發泄出來。

當孫建軍心滿意足時,金紅霞卻報了警,警方以涉嫌QJ罪將其刑事拘留。

孫建軍則認爲兩人是夫妻,發生關係是天經地義,不構成QJ罪,那麼婚內QJ,屬於QJ罪嗎?

《刑法》對QJ罪的定義爲:違背被害人意願,採取暴力、脅迫或傷害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關係的,構成QJ罪。

暴力、脅迫、傷害只是客觀上的行爲,主觀意志表現爲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不管是結婚還是非結婚,只要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就構成QJ罪。

根據《刑法》規定:犯QJ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經法院審理認爲,孫建軍構成QJ罪,但考慮到孫建軍與妻子結婚兩年未進行“夫妻生活”,其主觀惡性較小,情節也不算嚴重,經思想教育後,孫建軍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適用於緩刑。

最終以QJ罪,判處孫建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刑事案件結束後,孫建軍和金紅霞也正式離婚,兩人並沒有什麼婚內財產,也沒有孩子,感情也已破裂,離婚案並沒有太多的糾紛。

然而回顧本案,除了滿紙荒唐外,還有道不盡的悲劇,金紅霞爲了拆遷款放棄了婚姻和兩年的青春,換來的卻是更是的傷害。

孫建軍一心一意對金紅霞,兩年時間內,他都沒有強迫過他,直到被逼上絕路,悲劇因此發生,婚姻的本質或許是交換,當時感情不能以金錢衡量,否則只會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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