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以舊換新涉嫌欺詐?法院判了
參加黃金以舊換新活動後,若消費者認爲商家存在欺詐並主張三倍賠償,法院會支持嗎?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爲,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彭某是夫妻。2019年,二人在被告珠寶店花費2022元購買一枚3.37克的戒指,店家出具質保單。2023年5月,劉某夫婦帶戒指參加被告店鋪的以舊換新活動。按規定,換購需原始質保單,因被告已獲某珠寶品牌加盟權,爲維護品牌形象,同意未帶保單的原告參加換購活動。
當天,珠寶店按520元/克回收舊戒指(價值1752元),劉某夫婦換購了標籤價1725元的新戒指和62元的小金珠。因店鋪優惠35元,此次他們未實際付費。珠寶店交付商品並出具質保單,寫明回收戒指標籤價1752元,蓋章備註:滿一年免工費同系列換購一次,其他時間需增購30%;手寫備註:以後換款按原價1725元同系列不收工費與差價。
當晚,劉某夫婦持原始質保單再次到店。協商後,珠寶店同意按“實收金額2022元”換購,但因白天已換購,此次需增購30%(即換購高於標籤價2628元的商品)。原告退回小金珠,另選了一枚標籤價1071元的戒指。
事後,原告認爲被告提高兌換價格誘導他們加價換戒指,且免工費換同款式的承諾是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三倍損失。
法院認爲,本案焦點問題爲被告在換購中是否存在欺詐。
“欺詐”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其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商品明碼標價展示,兩次換購中店員都告知了換購方式及出具質保單,店內也張貼換購要求,無虛假宣傳、故意隱瞞行爲。至於質保單上載明的實收金額與標籤價不一致,是因爲實收金額爲店鋪財務成本覈算的一種記賬方式,而店鋪的售後服務是按標籤價換款。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換購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爲,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黃金以舊換新雖便利,但有風險,消費者可能因誤解換購規則而認爲被“欺詐”引發產生糾紛。欺詐成立需四個條件:一是經營者主觀有欺詐故意;二是客觀實施了欺詐行爲;三是消費者因欺詐陷入錯誤認識;四是消費者因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本案被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原告自主換購是真實意思,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被告並不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行爲。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所以作爲經營者,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換購的方式及相關要求,不得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消費者;作爲消費者應向商家瞭解換購規則,選擇最適合自身的換購模式,在換購應當保存好購物小票、質保單、付款記錄等相關憑據。(通訊員:劉羅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