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提案陸配定居臺灣要「入籍宣誓」 誓詞內容曝光
民進黨立委黃捷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草案」,新增陸配定居臺灣必須「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必要條件。圖/黃捷提供
國民黨立委提案中國大陸籍配入籍應從原先的6年放寬爲4年,但現行法規沒有陸配「放棄國籍」相關規定,引發爭議。民進黨立委黃捷今天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及國籍法規定,新增「經入籍宣誓」、「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規定,指既然要陸配放棄中國國籍有困難,未來必須先經過入籍宣誓,方能取得戶籍,成爲申請定居必要條件。
黃捷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草案」,新增預擬「入籍宣誓」誓詞如下:本人完全放棄以前所屬大陸地區之公民資格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承諾成爲臺灣地區人民後,將捍衛其民主與自由,恪遵憲法及法律,善盡公民義務。大陸地區人民宣誓後,分別於誓詞上簽名、蓋章,送內政部存查。
修正草案還規定,因聽覺或語言障礙而無法朗讀誓詞或簽名者,得命其閱讀誓詞或以手語、文字陳述,以代朗讀。
修正草案條文也指出陸配經入籍宣誓在臺灣地區定居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反滲透法規定,未經許可在大陸擔任黨、政、軍等政治性團體任職,由戶政機關注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除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外應強制出境;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黃捷表示,她已將修正草案送交立院議事處,除新增陸配入籍需宣誓效忠臺灣,也需和外配一樣經過考試。黃捷強調在她的版本中,宣誓具法律效力,違反會被註銷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