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 標示不實最高罰100萬元

依「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環境部今預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健全產品碳足跡揭露制度。其中,爲防止「漂綠」及任意標示,新增規範事業爲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範圍,以及未取得產品碳足跡覈定不得逕行使用或標示等,將可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我國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已經10餘年,截至目前有效碳足跡標籤近600件,以日常生活所使用各種產品爲主,包括食品、食用油脂、化學材料及其製品、飲料等。

環境部說,推動產品碳足跡是爲了從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各階段,揭露生產過程製造碳排放量,讓事業由產品本身、製程及供應鏈中找出溫室氣體減量的機會,甚至檢討產品納入綠色設計,同時消費者也可參考碳標籤所揭露的資訊,改變消費行爲與生活型態。

爲延續既有制度,環境部依據氣候法規定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除將申請流程法制化,也健全碳足跡揭露制度。

環境部表示,爲強化對碳足跡揭露的管理,草案明訂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方式,使同一產品有相同計算範圍,同時爲使事業完整揭露碳足跡資訊,也要求事業應一併提供全廠產量及能資源分配,作爲碳足跡計算分配依據,並規範產品碳足跡有效期限爲2年,讓事業有一致的碳足跡揭露程序。

此外,爲防止「漂綠」及任意標示,環境部說,這次也規範事業爲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範圍,以及未取得產品碳足跡覈定不得逕行使用或標示等,也將有罰則,依氣候法可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部表示,配合「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訂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也同步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行事項,並增訂現已取得認證的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向環境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增列查驗類別轉換期程,維持現行產品碳足跡查驗業務不中斷。

此外,環境部已與經濟部、農業部合作,依據市場查驗需求共同輔導推動查驗機構成立、新增查驗項目以及增加人員培訓,兼顧查驗品質與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