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內點菸被開除 法院判須復職確定

李長榮化工大社廠張助理工程師,3年前在廠房內點菸、大門前抽菸,遭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爲由開除,他不服打官司欲平反;最高法院認定,張男任職22年首次違反規定,尚非情節重大程度,今日判決李長榮化工與張男僱傭關係存在,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日。

張男從1990年起任職於福聚公司,李長榮化工併購後,他結清年資後,於李長榮大社廠擔任助理工程師,他與公司籤立同意書,同意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者,得不經預告逕予開除,而禁菸區的範包括各生產區內及廠區大門兩側。

2013年7月25日張男在大門右側車棚先點菸,然後騎着腳踏車大門口外抽菸,當時在警衛室副廠長發現,立即快速騎腳踏車追趕,將張男帶回工廠依違反禁菸規定,報請公司論處,張男隔月就遭李長榮化工解僱,他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復職。

高雄地院認定李長榮化工解僱有理由,判張男敗訴,但高雄分院考量服務已超過22年且是第1次違反規定,公司不應遽以嚴厲懲處加以開除,逆轉改判張男勝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李長榮須從開除日起至復職日,按月給付張4萬836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