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萬元預備賄選300票 屏議員張振亮二審逆轉有罪
高雄高分院今天(7日)宣判,張振亮預計行賄300票、改判8月,江男4月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屏東縣九如鄉前鄉長張振亮,2022年投入屏縣議員選舉,疑似花30萬元委由江姓男友人買票,依涉嫌違反選罷法起訴,一審認定證據有瑕疵、判張振亮、江男無罪,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7日宣判,張振亮預計行賄300票、改判8月,江男4月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59歲張振亮曾任九如鄉第17、18屆鄉長,2022年登記參選屏東縣第二選區議員,遭人檢舉涉嫌買票。
檢方查出,張振亮以報紙包覆3疊千元鈔、總計30萬元,交付給江男,隔天晚上再與廖姓女友人碰面,告知她數日後會託人轉交賄款,廖女隔日收到9萬元,預計日後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鄉親買票。
一審認檢方舉證不足,判張振亮、江男無罪,廖女則因犯交付賄賂罪,判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1年內須向公庫支付8萬元,及接受法紀教育6場次。
二審法官認爲,張振亮、江男均推拖30萬元是要用來辦理「選舉說明會」,檢調人員當時在江男帶領下,到偏僻的工寮內取出30萬現金,該處並非一般人會藏錢的地方。張振亮也坦承30萬元是他交給江男,但交付後1個月都沒辦理說明會,2人明顯有預備賄選的意圖。
審酌張振亮曾擔任鄉長,江男曾擔任鄉民代表及公所秘書長達數十年之久,2人均有豐富參選經驗,若檢警未及時查獲,估計將能賄選300票,將對該選區造成重大影響,最後改判張振亮8月、褫奪公權3年;江男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