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超齡人員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全文)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印發《湖南省超齡人員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人社規〔2024〕25號
HNPR—2024—11023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南湘江新區稅務局:
爲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地維護超齡人員等特定人員工傷權益,化解各類單位工傷事故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超齡人員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4年12月11日
湖南省超齡人員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發展銀髮經濟,更好地維護超齡人員等特定人員工傷權益,化解各類單位工傷事故風險,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爲其招用的下列特定人員(以下簡稱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男性不超過70週歲、女性不超過65週歲(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人員);
(二)年滿16週歲的大中院校(含技工院校)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經學校批准自行到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三)在住院醫師、助理全科醫生等規範化培訓期間的社會學員和醫學在讀研究生(以下簡稱規培人員)。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自願參保原則,用人單位在參保地爲其招用的超齡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實習單位爲其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規培單位爲相應規培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後應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特定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四條 用人單位繳納超齡人員工傷保險費,以其勞動報酬爲繳費基數。勞動報酬低於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確定月繳費基數,勞動報酬高於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確定月繳費基數。
實習學生、規培人員等沒有勞動報酬或難以確定勞動報酬的人員,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確定月繳費基數。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用人單位實際執行的工傷保險費率確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爲特定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和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經辦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不實施補登記,正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予退費。按照本辦法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學生,不影響其應屆畢業生就業權益。
第六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及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特定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受傷害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務合同、實習協議、返聘協議等證明雙方存在用工關係的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按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特定人員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審覈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特定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予受理。
第八條 在用人單位工作之前已罹患職業病的特定人員,不得在參保的用人單位以同一職業病申請認定工傷。因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新發職業病情形除外。
第九條 特定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停發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特定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繼續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於應享受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十條 特定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傷殘後,用人單位停止用工的,工傷保險基金參照《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後續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第十一條 特定人員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得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不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殘的特定人員在僱傭期、用工協議期、服務期、實習期、規培期或者任職期滿後仍需繼續治療且未終結工傷保險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特定人員按協議辦理或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特定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從業的,各用人單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爲特定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特定人員發生工傷,由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爲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爲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規定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參加工傷保險的特定人員被認定工傷後,被依法確認雙方屬於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特定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協助做好事故調查覈實。用人單位拒不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覈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或特定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僞造工傷材料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人員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及特定人員工傷保險關係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不適用本辦法,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範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規範勞動用工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特定人員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教育和崗前培訓,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特定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障特定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健康權益。所在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爲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鼓勵用人單位爲特定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組織實施和工傷保險經辦服務、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工傷保險基金風險防控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財政專戶的管理、劃撥、結算和財務管理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徵繳和徵收信息系統調整等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宣傳。
第十八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業務應在信息系統中進行標識。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定期對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業務進行統計調度和分析評估,根據工傷保險費收支等情況適時調整參保對象範圍及繳費政策,確保試行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 按照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勞動者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特定人員範圍,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國家出臺實施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政策的,從其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爲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