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原標題:互聯網保險新規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摘要: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臺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吳敏 北京報道
隨着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爲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爲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12月14日,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爲邊界《辦法》也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商業行爲,即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爲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臺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具體來看,此次《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爲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爲。
《辦法》還針對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於消費者的原則。”
另外,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藉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藉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後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那麼,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滿足哪些條件?根據《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後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從經營範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對於銀行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要求,《辦法》規定,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包括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而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辦法》也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即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後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
爲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還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爲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纔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於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並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於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爲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另外,也有助於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於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於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衆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爲規範營銷宣傳行爲、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此次《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包括應爲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覈、監測、檢查,並承擔合規主體責任;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關於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即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於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要求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辦法》還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後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準,包括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後續服務能力;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後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對售後服務進行全面規範,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準,改善消費體驗。
此外,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在規範經營、防範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