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法官法時代的司改難題

今年以來,陸續有民調顯示臺灣社會司法信任度十分低落。這當然與過去一年多來某些司法事件引起社會譁然有關。當中又以去年發生的「司法人員集體收賄案」與「白玫瑰運動」具有關鍵性影響,而這兩起司法事件也出現在上個月國際特赦組織於英國倫敦總部所發佈的全球人權報告當中。筆者認爲,這兩件司法事件,本身也凸顯臺灣司法存在已久的結構性問題,縱使《法官法》已在日前三讀通過,但是否真能讓人民對司法信任止跌回升,亦待長期觀察。

臺灣人民長期以來對司法的不信任,筆者認爲,必須從司法體制的兩個面向去探討:即對於「司法獨立」的不信任,以及對於「司法問責」的不信任。

經歷長期威權統治的臺灣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有一部分即來自轉型正義的未能實現,司法無可避免受到政治衝擊,即使臺灣在解除戒嚴後,歷經一波民主化,並在二○○○年首次完成政黨輪替,但首次政黨輪替後,民主未能予以深化。當轉型正義未能體現在司法體制的層次,也影響到人民對於司法的疑慮,而這個部分,所指的便是對於「司法獨立」的不信任。

隨着民主轉型與政黨輪替,司法改革運動也轉向更積極的「司法問責」訴求,也就是司法體制如何迴應民主社會中應有的司監督與問責機制建構,確保司法獨立不會擴張爲「司法濫權」。從威權走向民主之後,司法體制是否也同樣地與時俱進,不論是在辦案或判決品質上,或者司法人事素質上,除了符合司法獨立原則,更要能迴應到法治社會應有的基本民主機制與責任。而這一波對於「司法問責」的不信任,在社會運動的表現上,即以倡議超過十五年的「法官法立法運動」具有相當的代表性

從司法人事體制的建構來看,基本上觀察一個司法人事體制的健全性,我們可以發現「人」的因素鑲嵌在司法系統的幾項指標當中:司法人員的操守往往連結到司法獨立的層次;司法人員的態度反映了司法的可親近性;以及司法人員的辦案或審判品質牽涉到司法的可問責性。然而筆者也必須提出一個待思考問題,即使三個指標表現都達到一定程度,臺灣民間社會是否全然對司法建立更高的信任?司法信任除了建構在司法體系本身的健全性之外,另一部分,也必須建構在一個更成熟的「政治部門」與「公民社會」。

這個質疑的基礎,一方面是關於臺灣政治部門長久以來對於轉型正義問題的忽視。整體而言,目前臺灣整個司法體制較過去威權時期比較起來,當然有大幅的進步,尤其就民主成熟度來看,司法部門的法官或檢察官,對於民主或法治的觀念、態度,與來自政治部門中民選政務官民意代表相比,也顯得相對進步許多。因此目前司法體系必須面對的另一個嚴苛挑戰,即是來自民粹政治下,政治部門在決策、立法上的怠惰或者錯誤而影響到司法部門的判斷。

另一方面,則是公民社會法治觀的建構問題。舉例來說,根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的民調,即使有超過七○%的民衆不信任司法,但在所有司法體系都無法避免人爲錯誤的情形下,關於死刑存廢的議題,卻仍有高達八八%以上的民衆反對廢除死刑。

藉由這兩項數據顯示出民意的弔詭之處,意即短期內至少不易改變「不信任司法卻要維持死刑」的矛盾社會心理,其實正顯示下一波的司法改革,應更全面性的迴歸到公民社會整體,也就是公民社會如何深化法治的基礎。而反映在具體的司法改革運動上,則是臺灣社會必須開始面對建構公民參審制度的需求討論,以及對法學教育改革的檢討。

作者爲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