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商標糾紛9年未決,新證據或將改寫結局

泰國天絲和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之間,長達9的“紅牛商標爭奪戰”,又有新消息。

媒體曝光的北京紅牛早期股東深圳中浩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顯示,各方於1995年11月10日簽署的所謂《50年協議書》或不復存在,而協議書對“紅牛”商標所有權及商標授權企業經營年限至關重要。

《聲明》部分內容

深圳中浩在這份名爲《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與北京紅牛、天絲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聲明》(下稱《聲明》)中稱,深圳中浩存檔的所有文檔中,並未發現《50年協議書》,在本案發生之前也沒見過這個文件,也從未有任何人或單位向深圳中浩就該文件進行任何形式的溝通和磋商。

北京紅牛11月14日在官網發佈的“新聞快報”中稱,協議簽署方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均出具證明,承認過《50年協議書》真實、有效。

不過,從圖片可以看出,《確認函》中深圳中浩確認的是《50年協議書》第一條,並未確認《50年協議書》有效。

激烈的商標權爭議

這些年,泰國天絲和北京紅牛之間互訴不斷,但《50年協議書》是雙方交鋒的關鍵。

根據司法機關公佈的案情,1996年,泰國天絲與北京紅牛簽訂爲期20年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1998年雙方簽訂合同成立合資公司,泰國天絲爲合資公司提供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後續改進技術。

雙方合作後,泰國天絲與北京紅牛先後就“紅牛”系列商標籤訂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北京紅牛針對“紅牛”系列商標的產品,進行了大量市場推廣和廣告投入。

雙方的合作,讓“紅牛”飲料在中國市場上大賣,轉折點出現在2016年。

當年,泰國天絲宣佈,“紅牛”商標許可合同於2016年10月到期後,不再與北京紅牛續約,但北京紅牛卻一直在國內銷售“紅牛”商標的飲料。

之後,雙方關於“紅牛”商標的使用權問題進行了多輪訴訟。

2019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紅牛”系列商標歸泰國天絲所有,北京紅牛使用的17枚“紅牛”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均爲泰國天絲。

北京紅牛對上述判決結果不認可,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紅牛系列商標”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被許可人使用並宣傳商標,或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聲譽的行爲,均不能當然地成爲獲得商標權的事實基礎。

至此,“紅牛“系列商標明確歸屬泰國天絲,且北京紅牛提出的判令泰國天絲支付廣告宣傳費用的訴求最終均未獲得支持。

“50年協議書”之謎

就在很多人以爲,此案已經畫上句號的時候,北京紅牛找到了一份《50年協議書》,又讓雙方的糾紛持續至今。

2021年,北京紅牛將泰國天絲訴至北京四中院,請求確認《50年協議書》第七條有效,確認《50年協議書》約定的北京紅牛的存續期爲50年,判令泰國天絲等辦理北京紅牛的營業期限續展工商登記手續,並賠償北京紅牛經濟損失1億元、承擔訴訟費等。

根據《50年協議書》第七條規定:本協議有效期五十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即2045年11月9日前》。

2023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裁定,認爲《50年協議書》不是複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訴的請求權基礎,駁回了北京紅牛的訴訟請求。

北京紅牛不服一審裁定,仍持原起訴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後來,北京高院對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進行了重新評價,撤銷了一審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該案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中。

儘管北京法院未認可《50年協議書》,但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判決:《50年協議》第一條有效,即“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甲方、乙方沒有得到丙方和丁方書面同意或許可前,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丙方和丁方未得到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或許可前,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也就是說,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明確了“紅牛”商標的使用主體,而判決書顯示,關於“50年有效期”,判決中並未提及。

泰國天絲曾公開表示,該判決僅認定協議書第一條有效,並沒有任何針對50年條款有效性的認定,也不意味着協議書整體可以實施。

關鍵證據出現,反轉來了?

《50年協議書》顯示,該協議是1995年11月10日簽訂的,一共有四方:分別是中食公司、深圳中浩、中泰紅牛以及泰國天絲。不過,深圳中浩否認了該協議書的存在。

深圳中浩是1995年成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深圳紅牛)創始股東之一,與天絲集團、中國食品品工業(集團)公司、泰王國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一起被稱聲稱爲是《50年協議書》簽署方。

1997年,該公司將所持有的紅牛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泰國華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1998年,深圳紅牛遷址北京,經吸收合併之後,重新註冊登記爲北京紅牛。

深圳中浩在這份加蓋了公司公章的《聲明》中稱,在此次合同糾紛案中,深圳中浩被他人假冒公章、假冒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截取法院訴訟文書,以配合他人訴訟、獲取不法利益。

深圳中浩稱,公司在調查中發現,一審過程中曾有名爲李欣浩然、鄭菲君、鄭朱雄、鄭建榮等人以深圳中浩名義簽收相關訴訟文件、文書,但是深圳中浩並沒有前述在職員工,前述人員也並未向深圳中浩轉寄送達過任何訴訟文件、文書,深圳中浩也從未收到過法院文書,導致深圳中浩無法知悉相關訴訟,更無法參與到訴訟當中。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4年9月5日針對該合同糾紛案進行二審。在二審審理中,深圳中浩發現更大的問題。

深圳中浩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均爲宿南南。而經深圳中浩調查發現,在本案二審中,有名爲陳天新的自然人僞造深圳中浩公章、冒充深圳中浩法定代表人向前海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虛假意思表示的答辯狀,用以證明深圳中浩“遵守案涉《協議書》第一條的約定,並將繼續履行《協議書》,表示對紅牛公司(即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無異議”。

深圳中浩還表示,該公司監事黎紅光多年未上班,爲配合北京紅牛進行應訴,在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出具虛假授權委託手續,以公司授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本案的二審訴訟,並與本案一審原告串通,作出不符合事實的有利於本案一審原告的虛假陳述。

深圳中浩表示,針對本案一審原告、陳天新和黎紅光相互勾結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爲,公司已向公安機關正式報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調查中。

一石激起千層浪,作爲北京紅牛成立時的股東,現在提供關鍵證據,否認《50年協議書》的存在,讓泰國天絲和北京紅牛之間的訴訟又添新的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