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會:核三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 僅可供約運轉4年多

▲核安會主委陳東陽。(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日排審多名藍委所提的《核管法》修正案。核安會主委陳東陽指出,核一、二廠機組運轉執照均已屆期,進入除役階段,而用過燃料池已近滿貯;至於核三廠用過燃料池貯存空間有限,僅可供約運轉4年多。因此,不論除役或延役,乾式貯存設施必須興建啓用,才能接續相關作業。陳東陽面對立委詢問時也表示,據他了解,世界上沒有國家在覈電廠營運3、40年,還沒有興建乾式貯存設施。

陳東陽說明,核一、二廠室外幹貯設施部分,臺電公司與新北市政府已行政調解取得共識。核一廠已開始水土保持改善工程,並安排進行熱測試,俟本會審查通過後,纔會核發運轉執照。

陳東陽指出,核二廠部分,臺電公司倘奉新北市政府覈定水保計劃即可開始興建,預估設施建造完成並經本會審查確認安全後纔會核照,約3年左右可以運轉。另外,行政院已覈定臺電公司的室內幹貯設施興建計劃,依據臺電公司推估完成發包後7年可以取得運轉執照。

陳東陽強調,中長期而言,中期暫時貯存或最終處置爲必要的設施,核能先進國家如美國等迄今未能定案,存在很多技術挑戰及社會溝通問題。國內地狹人稠,更顯困難,主要因爲選址不易、民衆溝通以及地方政府態度,成爲難以解決的課題。

針對修法內容,陳東陽表示,經營者應就機組運轉安全進行評估,確認符合法規後,始得提出核電廠再運轉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換髮執照,始能繼續延長運轉。唯有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安全要求,纔會同意換髮運轉執照,依我國核電廠機組狀況,估計需3至5年,其具體審查期程,仍須視所提評估資料完整性、對審查意見回覆時效,以及核電廠個別機組狀態等因素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