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邱太三黑龍繞桌 偷渡臺獨(沈迺訓)
此次民進黨政府對於陸配任立委適宜性問題,邱太三與陸委會的說法,完全被同樣是民進黨執政的2004年陸委會主委,現爲外交部長的吳釗燮嚴重打臉。(圖/本報系資料照)
民衆黨日前拋出將陸配徐春鶯列入不分區提名議題引發議論多日,陸委會終於在昨日發佈消息強力反擊,顯然連日以來必是翻遍法律與相關公文「有備而來」。
觀其提出的澄清重點:一、戶籍與國籍乃不同概念;二、兩岸條例系特別法,條例未規定之事項,仍應適用我國其他法令;三、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於任公職時放棄外國國籍乃基於「忠誠義務」。陸委會更聲稱,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系屬客觀事實……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之義務,至於該國是否準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
上述陸委會嘔心瀝血卻又不願一語道破的辯解內容,一言以蔽之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外國籍,因此陸配當立委適用《國籍法》,至於當事人實務上有無辦法完成放棄國籍的問題,概與我無關!
此次民進黨政府對於陸配任立委適宜性問題,又一次暴露其「雙重標準式」恣意解釋法律的野蠻本質。有關邱太三與陸委會的說法,完全被同樣是民進黨執政的2004年陸委會主委,現爲外交部長的吳釗燮嚴重打臉。
當年司法院爲處理釋字第618號(主旨爲: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時,即曾發文詢問主管機關陸委會的意見,陸委會對此更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合憲性之相關說明」,該說明第三大項有關司法院來函提及二十一條疑義釐清說明部分,竟意外地幾乎條條說明都在駁斥當下邱太三與陸委會的說法,列舉如下:
一、 兩岸條例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國籍法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入出國移民法所定「國民」性質有間,且兩岸條例爲特別規定,宜優先適用。
二、 兩岸條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授權,爲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之特別規定。……是爲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特別規定,宜優先適用。
三、 按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是否具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國籍法僅爲中華民國國籍取得、喪失、回覆與撤銷之規範(國籍法第一條) ,並未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事項。
四、 次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民」係指……顯見立法者已體認兩岸分治現狀與兩岸人民差異性,將「大陸地區人民」排除在我國一般法體系適用範圍外,而由兩岸條例特別規範。
上開經時任民進黨籍陸委會主委吳釗燮批准後函覆司法院的說明,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適用兩岸條例,何以如今民進黨開的陸委會又能予以全盤推翻,擺明陸配應適用《國籍法》進行放棄國籍始得擔任立委的強硬態度。
陸委會與邱太三近日的發言邏輯,直接將陸配等同外配視之,完全違反多年以來爲大陸地區人士所實施不同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外國人的「差別待遇」,陸配更因此忍受多種較外配爲低的法律待遇至今。此舉形同自失其機關設立的法源依據。
從近期「陸人國賠案事件」至今,民進黨政府持續透過語意不明、隱晦的政治暗示來破壞當前憲法所規範的兩岸關係基礎。邱太三與陸委會則是集「黑龍繞桌」掩耳盜鈴欺世盜名之大成,直接繞過兩岸條例尋求法理上的「準臺獨」。
臺灣民衆當知,如民進黨仍一意孤行暗獨險徑,一旦有朝「臺獨金孫」賴清德上臺,或將直接修法廢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讓所有涉及兩岸人民事務統按外國人規定辦理,兩岸之間從模糊政策走向清晰政策,或許將是臺獨求仁得仁換來戰爭的不歸路。
(作者爲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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