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不得移作他用的勞動基金,成爲護盤冤大頭? (孫鳳羣)
(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每逢股災,歷任政府往往大聲作態喊話:國安基金已備好5千億資金,可隨時進場護盤,請股民們「免驚!」同樣一句話,聽在每月被迫交勞保費、或將遞延工資(注1)提撥繳入勞退基金的千萬勞工耳中,卻很不是滋味!因爲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可見:5千億資金當中有3千億,是來自全民辛苦積纂儲蓄的郵政儲金及各大退休基金(詳見下表1)。問題是明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都明文規定:基金除作爲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詳見表1)
表1:相關法令對照整理表(作者提供)
然而政府卻可以對退休基金原始規定視若無睹,甚至知法弄法,不惜以制定特別法方式,霸王硬上弓,非得將全民退休老本視爲禁臠,納入護盤基金,完全不顧勞保本身有破產危機(民國117年7600億的本金將用罄),屆時每年好幾千億的勞保退休金缺口,如果真如政府承諾,必須由政府以全民納稅錢編列預算支付?(工商時報2019.01.27報導:行政院長蘇貞昌和勞動部長許銘春同聲強調,政府絕對會負起勞保最終支付的責任。)
另外,勞退不論是僱主提撥薪資的6%,或自願提撥6%的部分,政府更是沒有出半毛錢,100%爲勞工的私有財產,政府尤其無權擅自改變其原有法令,爲確保勞動基金必須爲勞工全力累積更多退休金的重要專業規範。由此可見國安基金借用五大基金爲財源,着實荒謬且問題重重:
一、未經同意,擅自立法挪用人民私有財產,牴觸原相關法令立法精神。
二、國安基金賺錢繳國庫而非繳回五大基金,全民老本成爲廉價資金!
依國安條例第九條規定,如果有獲利,只會以「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作爲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然而若以2020年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第七次進場爲例,此次績效34.13%,卻只需支付不到2%的收益(利息)給退休基金(2020年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爲0.8%左右),這樣的低廉回饋還不如把錢留在原基金中以正常的【高賣低買】……等資產再平衡方式操作,才真正能爲退休基金賺到更多收益,因爲納入國安基金後即使有再大獲利(文末表2)也是歸繳國庫(第13條規定),如此形同在可低檔加碼佈局的時機減少了各退休基金可用以投資的本金,剝奪其賺到更大報酬及收益的機會,非常不合情理;更遑論:「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爲限」,連借用利息都不用支付了,根本使全民退休老本淪爲廉價,甚至不會被珍惜的資金、冤大頭!
三、五大基金是賤民存的錢?不用提供擔保品即可借出?
相較於國安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向金融機構借款」乃是「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爲擔保」(詳見表1)。第二款向五大基金借用之資金,卻不用提供擔保品,道理何在?難道金錢也分貴賤,還是政府從頭到尾就把五大基金當可以隨意濫用、呼之即來的「盤子」?
四、資金來源不清、難以監督查覈;管理者和借用者高度重疊,誰來把關?
依規定達成任務後國安基金只需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即可(第11條),所以該次護盤借用來源是第一款或第二款的哪一檔基金,借用金額又各是多少?這一直都是連各退休基金監理會,繳費關係人相關組織團體(如:工會)都無法監督、公開查覈的封存級秘密!
尤其何時被借用動支?這更是啓人疑竇之事,行使第一款條文時尚需先經由國安基金委員會開會通過、和金融機構協商、提供擔保品…等相關繁瑣借用程序方可啓動;反觀借用五大基金卻可僅憑引用第二款法條即可要求相關管理單位撥款護盤?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等基金管理單位主管又剛剛好都兼任國安基金委員。在報章常見股市下跌不久仍在相對高檔價位,尚未進入市場認定的熊市(下跌超過20%)時,政府就開始高喊國安基金已備好五千億護盤基金,此時又往往可見退撫基金或勞動基金正巧撥款進場?實在不免令人擔憂全民退休金及存款儲金是否也會因這些巧合遭遇「獲益有限,風險無限」的危機?! (相關報導請參閱:https://reurl.cc/ymEjMa、https://reurl.cc/NGrmqQ)
總之,無論勞工保險基金或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都還有嚴重的破產危機,所以必須讓基金真正迴歸正軌,以最正常、合乎專業的財務管理模式運作,方能使投資效益最大化,以解基金燃眉之急!而不應讓攸關全民老年經濟安全的勞動基金肩負護盤此一政治使命,以致有蒙受不當損失之可能。
退萬步言,倘若真如銓敍部所稱「從無護盤」之情事,國安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也就絕無存在之必要,爲何不廢除之以杜絕全民悠悠之口與擔憂!更是一勞永逸挽回政府清譽之作法!
(作者爲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顧問暨府會連絡人、理財規劃師 )
注1:遞延工資理論--係指勞工爲了維持退休後的所得保障,儲存部分目前應得的工資,勞工被強制儲蓄的累積金額成爲未來退休時的給付。因此,退休金的性質是工資一部分的遞延給付,並不是僱主給付的額外福利。
表2(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