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情侶「諮商室」嘗禁果觸警鈴 保全性侵少女:想回家要付代價

少女團體諮商室被保全性侵,經過涼亭見到男友,向對方哭訴。(圖/示意照/圖中人物新聞無關/記者周宸亙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東部某國中小情侶學校的團體諮商室嘗禁果,沒想到被值勤的葉姓保全撞見。葉男先趕走男學生,對女學生說,「妳想要回家可以,但是不是要付出一點代價,不然就要通報」,性侵得逞;他上訴二審被駁回,維持一審的5年6月徒刑,目前仍任職於該保全公司

判決指出,事發於2015年10月某天深夜10時許,葉男發現學校的保全系統有異常,發現一對男女在團體諮詢室內逗留,見兩人求情勿報警及通報學校,要求男女離去;之後保全系統再次發報異常,他又前往查看,見兩人還在諮詢室

根據判決,葉男見小情侶依舊求情,先要求男學生離開,利用與女學生獨處機會,「妳想要回家可以 ,但是不是要付出一點代價,不然就要通報」,在室內性侵她得逞。

少女證稱,當天不是上學日,她和男學生從窗戶進入團體諮商室,好像碰到門,「保全有來,就叫我們趕快回家不要再回來」;他們先到涼亭待一下,之後又回到諮商室,這次發現門沒鎖就直接進入,並和對方發生關係

少女證稱,她見保全又來,騙說只是在曬褲子,「被告問我和男同學家裡地址,被告先放他走,我來說也要走了。但被告不放我走,擋在門那邊,還跟我說,『妳想要回家可以,但是不是要付出一點代價,不然就要通報』。」她說,被性侵後騎單車離開,經過涼亭見到男友,向對方哭訴。

海軍陸戰隊退伍的葉男否認犯行,辯稱他們一直求饒別報警、不要通報學校,「等男的離開後,我詢問女生家裡電話多少,請女生家裡的人帶回。她說不要,她媽媽會打她。我說那就請警察把妳帶走,她說不要,一直低着頭不說話,就這樣一直僵持,大約過了10分鐘,她就一直哭,我就放她離開。」

葉男一審被花蓮地院判5年6月徒刑,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不採信被告的辯詞,認爲他無視被害人年紀甚輕,利用對方違反規定而懼怕,竟爲滿足性慾,違反她的意願強制性交得逞;且身爲保全人員,竟利用職務機會犯下此等犯行,不僅嚴重傷害被害人,造成她身心嚴重受創,更造成社會潛在危險,犯罪所生的危害甚鉅,犯後否認犯行,因此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