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獎金設上限 陳沖:做法應更細緻
針對立法院7日經由朝野黨團協商,決議將國營事業的績效獎金砍到1.2個月,行政院長陳沖8日表示,國營事業的型態、種類、業務性質,要考慮跟同業競爭的條件、或是否負有政策性任務,希望立法院有特別的考慮,而在決定獎金如何發放時,做法應該更細緻。
由於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纔可發放績效獎金,且不得超過1.2個月,不過特別規定臺電、臺水、中油及臺糖等4家公司自100年度起生效。行政院長陳沖上午出席「隱形冠軍高峰論壇」,在場外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以上看法。
陳沖說,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他已跟立法院長王金平討論過。他認爲,國營事業有個不同的型態、種類、業務性質,尤其有些國營事業要在競爭市場與其他同業打拼,要在競爭市場獲利,要考慮跟同業競爭的條件,希望立法院考慮。
另外,有些國營事業雖然不在競爭市場中,但出現虧損,這可能是承擔政策性任務導致,也應該給予特殊考量。陳沖認爲,國營事業的績效獎金應該以細緻性的程序及方法決定績效表現。
而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上午也表示,雖然行政院對於立法院的決議有不同看法,但是仍會尊重,她強調,院長已指示各相關部會通盤檢討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制度,未來將提出更合理的發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