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的三任務、三原則

2023年1月1日開始,臺灣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人民可以直接參與刑事案件審理,並與職業法官攜手合作共同作出判決。圖爲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審理殺人未遂案件。(本報資料照片)

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爲國民法官作好準備(時報出版)

「生命,無價。」「一人的生命,相較地球有過之無不及。」

「死刑,刑罰當中最爲嚴厲的制裁,非不得已方能採行的終極處罰。」「蓋死刑,人性尊嚴存在本體--生命--的永久剝奪。」--一九四八年三月十二日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判決

人民參審國民法官制度,論斷個案是非曲直,實踐社會公平正義,乃臺灣民衆可以選票決定總統(行政)、民意代表(立法),進一步參與審判決定善惡(司法),完成民主國家「以民爲本」、國民主權「人民頭家」的最後進程。死刑處決乃國家對人民最爲嚴厲的制裁,原本司法機關獨佔刑事制裁權柄,現今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開始施行,民衆將有機會直接面對犯罪案件、決定被告生殺大權。可是,「人」的是是非非、善惡對錯,原本或待「老天爺」最終論斷。同時,被告也是「人」生父母養,同儕審判如何避免錯斷誤判、造成冤屈。

西方民主國家累積智慧、經驗的司法傳統,有如英、美、加拿大等國採行的陪審制,以及歐陸德、法、義大利的參審制。陪審制,大致就特定案件由具選舉人資格中隨案抽選十二人,參與審理但僅就被告有罪與否作出判決,若經判定有罪再由職業法官獨自決定刑罰輕重。參審制,選任方式大多經由機關團體並有固定任期,每件個案或有二至三人搭配一至三人的職業法官一起審理,並且不僅協力判斷罪責並就刑度共同決定。近年,東瀛日本反省該國戰前曾採陪審的苦澀經驗,另考察前述不同國家人民參審的制度特色,融合陪審制個案隨機抽選確保參審民衆獨立自主,以及參審制人民與法官攜手合作共審共判補長截短,獨創「裁判員制度」由法官三人、民衆六人共組審判法庭,吸納民間多元力量化爲司法堅實後盾。

臺灣人民參審國民法官制度,以日本裁判員審理作爲參考原型。換言之,臺灣、日本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新制,主要建構一般民衆與法官共同承擔責任,並得主體性、實質地參與判決內容之機制設計,期待每位國民能擺脫統治客體意識,自律並承擔社會責任而爲統治主體,相互合作協助建構自由、公正的社會,藉由「審議式民主」重拾國家豐富創造力與熱情。因此,一般民衆擔任國民法官願意承擔「三任務」,並且誠心嚴守「三原則」,應可如同法制先進國家勝任人民參審的工作。所謂國民法官「三任務」:遵守法律規範開放心胸認真「聽審」,依循法官於法庭審理程序的訴訟「指揮」,並且判決評議過程用心討論積極「對話」。所謂人民參審「三原則」:尊重「無罪推定原則」於事實認定符合常理、常情而無容合理的懷疑,尊重「證據裁判原則」實事求是不道聽塗說、不妄加猜測,尊重「罪疑惟輕原則」檢察官舉證仍然真假難辨,應爲被告有利的認定。

我國建制國民法官的制度理念,認爲量刑評議不僅導入社會大衆多元經驗、價值判斷,仍應維持罪責相當以及刑罰公平、穩定,方能樹立死刑審理可預測性及其判決的公信。二○二二年爲止,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制度下共計判處四十三件案例死刑,惟該國二審職業法官尊重歷來「死刑行情」將其中七件改判爲無期徒刑定讞。亦即,日本有關死刑行情的「四階段論」:關注故意殺害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並且檢察官具體求處死刑乃大前提;死者人數,擄人勒贖、詐領保險金或性侵等犯罪目的,有無犯罪前科、犯罪計劃性或共犯主導性乃重要考量;殺害方法、動機原因、遺屬被害感情及社會衝擊乃次要因子;被告有無反省悔悟、生長曆程、生活狀況等等「一般情狀」事由用以判斷未來改善、更生可能。《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取材日本司法判決真實案例、論據說理及其沿革變遷,期待讀者從該國司法認定看到被告的嗔、癡、貪、怨犯罪本質,以及經過如何審理論斷、酌情適理「求其生而不可得」,方以生命剝奪作爲最後手段、終極制裁。

備註:裁判員實施迄二○二三年五月底,已有八件裁判員法庭判處死刑,上訴至第二審法院改判爲無期徒刑案件;惟本書僅收錄七件,均爲最高法院已判決定讞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