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常態化發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常態化發行的通知

發改投資〔2024〕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要求,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常態化發行。基礎設施REITs試點以來,制度規則持續完善,發行規模穩步增長,資產類型不斷豐富,市場表現總體穩健,各方參與積極性顯著提升,基礎設施REITs對促進投融資機制創新、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日益顯現,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常態化發行已具備良好條件。各參與方要嚴格貫徹落實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依規推動基礎設施REITs更好實現常態化發行。

二、積極主動適應常態化發行要求。各參與方要堅持“權責利對等”原則,主動提升項目準備能力、材料編制能力、投資判斷能力,積極適應常態化發行要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要深入學習理解監管要求,全方位梳理符合條件的項目,對照本通知要求逐項覈查基本條件符合性,認真編制申報材料,全面客觀、真實準確呈現項目情況,切實擔負起項目申報責任。爲項目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諮詢機構以及擔任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要嚴格遵循執業道德和執業標準,全面真實反映項目客觀情況,充分披露項目潛在風險。REITs投資人要準確把握基礎設施REITs產品的權益屬性,正確判斷投資價值,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三、準確把握推薦重點。我委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精神,按照重點突出、標準明確、規範透明的原則,進一步聚焦宏觀政策符合性、投資管理合規性、回收資金使用等推薦重點,改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申報要求》(簡稱《申報要求》),確保申報推薦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對法規政策、監管規則、公司章程等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如企業內部決策、國資轉讓、分拆上市、融資限制、稅收繳納等,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依法依規自行辦理。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要全面審慎披露項目未來收入預測假設指標,投資人要充分考慮未來收入波動影響因素,做到合理估值、理性投資。

四、切實提高推薦效率。各地發展改革委要積極協調有關方面,依法依規幫助企業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儘可能縮短項目準備週期;要加大工作力度,優化工作流程,切實提高項目申報工作質量和效率。諮詢評估機構要着力提升專業能力,全面準確把握評估要求,及時發現並反饋問題,嚴格落實委託評估時限要求。我委將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規範高效開展審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項目及時推薦或退回,切實提高推薦效率。我委僅對《申報要求》中明確的有關事項負責,並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和資本市場發展要求等,適時調整更新《申報要求》。

五、壓緊壓實各方責任。我委將完善工作機制,針對不同主體細化實化相應責任,並用好項目退回機制。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是項目準備、申報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完備性負責。相關中介機構要客觀出具相關意見,真實反映項目情況,對隱瞞事實、弄虛造假的,我委將商有關方面予以嚴懲。諮詢評估機構要切實提高評估質量,嚴格遵守廉潔、保密等工作紀律,控制評估反饋次數和評估時限;對評估質量低劣或存在違反工作紀律情形的,我委將予以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此前我委印發的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我委已正式受理以及已推薦至中國證監會的基礎設施REITs項目,繼續按照原申報要求執行,回收資金使用方面可根據項目實際申請按照本通知要求調整使用方案。

附件: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申報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6日

附件

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申報要求

一、行業範圍要求

下列行業範圍內,全國各地區符合條件的項目均可申報。

1.交通基礎設施。包括收費公路、鐵路、機場、港口項目。

2.能源基礎設施。包括風電、太陽能發電、水力發電、天然氣發電、生物質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儲能設施項目;清潔低碳、靈活高效的燃煤發電(含熱電聯產煤電)項目;特高壓輸電項目,增量配電網、微電網、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其中,燃煤發電項目應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純凝工況最小發電出力在30%額定負荷及以下;摻燒生物質、氫、氨等低碳燃料,摻燒熱量比例不低於10%;配備大規模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設備。

3.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城鎮供水、供氣、供熱項目,以及停車場項目。

4.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包括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環境基礎設施、固廢危廢醫廢處理環境基礎設施、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基礎設施項目。

5.倉儲物流基礎設施。面向社會提供物品儲存服務並收取費用的倉庫,包括通用倉庫項目以及冷庫等專業倉庫項目。

6.園區基礎設施。位於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級與省級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羣的研發平臺、工業廠房、創業孵化器、產業加速器、產業發展服務平臺等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其中,國家級與省級開發區以《中國開發區審覈公告目錄(2018年版)》發佈名單爲準,2018年以後的開發區需取得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覆文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羣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名單爲準。若納入項目底層資產的單體建築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產權上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佔同一單體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30%的,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產。

7.新型基礎設施。包括數據中心類、人工智能基礎設施項目,5G、通信鐵塔、物聯網、工業互聯網、寬帶網絡項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項目。

8.租賃住房。包括各直轄市及人口淨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專業機構自持、不分拆單獨出售且長期用於出租的市場化租賃住房項目,以及專門爲園區入駐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租賃住房項目(園區範圍與“6.園區基礎設施”的範圍要求一致)。

9.水利設施。具有供水、發電等功能的水利設施項目。

10.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包括自然文化遺產、國家AAAAA級和AAAA級旅遊景區項目。在景區規劃範圍內、產權上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配套旅遊酒店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產。

11.消費基礎設施。包括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商業街區、商業綜合體、農貿市場等城鄉商業網點項目,家居、建材、紡織等各類專業市場項目,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區商業項目。與消費基礎設施物理上不可分割、產權上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酒店和商業辦公用房,可納入項目底層資產,其建築面積佔底層資產總建築面積比例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30%,特殊情況下最高不得超過50%。

12.養老設施。依法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項目。

13.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項目基本條件要求

申報項目應當權屬清晰、資產完整、運營穩定、收益良好,資產規模應滿足要求,相關參與方應信用狀況良好。

(一)項目權屬清晰。項目應權屬清晰、資產範圍明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依法合規直接或間接擁有項目所有權、經營收益權(含特許經營權,下同),不存在重大經濟或法律糾紛。項目公司依法完全持有擬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底層資產。土地、海域使用依法合規,用地性質符合土地管理相關規定。項目近3年未出現安全、質量、環保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影響項目穩定運營的重大合同糾紛。

(二)底層資產完整。項目原則上應將實現資產功能作用所必需的、不可分割的各組成部分完整納入底層資產範圍;特殊情況下無法全部納入底層資產的,應採取有力舉措保障底層資產運營管理的穩定性。對於園區基礎設施等項目,鼓勵將資產所屬同一建築物全部納入底層資產,特殊情況下未納入部分資產佔單體建築的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30%,最高不得超過50%。

(三)運營收益良好。項目運營時間原則上不低於3年。對於能夠實現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可適當降低運營年限要求。不存在可能對未來長期穩定運營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因素。

項目收益來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後應來源於多個現金流提供方;因商業模式或者經營業態等原因,現金流提供方較少的,商業模式應合理穩定,重要現金流提供方應當資質優良,財務狀況穩健。項目收入來源中包含政府補貼的,應爲按行業統一規定提供的補貼、不得爲針對特定項目的專門補貼。

項目現金流投資回報良好,近3年經營性淨現金流均爲正。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或經營性淨現金流),不低於未來3個會計年度平均預計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或經營性淨現金流)的70%;對於運營時間不足3年但能夠實現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合理確定相關要求。若項目在推薦至中國證監會後,未來年度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或經營性淨現金流)預測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推薦時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滿足上述要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應主動披露國家發展改革委向中國證監會推薦時的預測情況並解釋變化原因。如項目發行後3年內可能開展顯著影響正常運營的重大改擴建、設備更新等活動,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應全面分析其對經營收益的影響並充分披露。

(四)資產規模符合要求。對於首次發行基礎設施REITs項目,當期目標不動產評估淨值原則上不低於10億元(租賃住房項目和養老設施項目不低於8億元)。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具有較強擴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對控股方式持有、基本具備發行基礎設施REITs條件的各類資產合計規模(如高速公路通車裡程、園區建築面積、污水處理規模等)原則上不低於擬首次發行資產規模的2倍。對於因行業共性原因導致確實缺乏其他可擴募資產的項目,以及首次發行規模超50億元的項目,可適當放寬可擴募資產規模要求。

對於已發行基礎設施REITs新購入項目,不作規模要求。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所屬的同類項目,原則上應通過同一基礎設施REITs平臺以新購入方式發行上市。

(五)參與方經營狀況良好。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運營管理機構近3年在投資建設、生產運營、市場監管、稅務等方面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運營管理機構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對於租賃住房、消費基礎設施、養老設施等類型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爲開展相關業務的獨立法人主體,不得從事商品住宅開發業務。運營管理機構或其主要運營團隊具備豐富的項目運營管理經驗,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資質情況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要求執行。

(六)中介機構符合執業要求。爲項目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諮詢機構以及擔任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時不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內,不在被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暫停執業期間,不在被有關監管機構要求暫停開展證券業務或基礎設施REITs業務期間。如項目報送後出現上述情形,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主動報告有關情況,可以更換相關中介機構並更新項目材料,或者待暫停執業、責令整改等期限屆滿後再重新申報。

三、項目合規要求

申報項目應符合國家重大戰略、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法規制度等要求,從法律法規、投資管理角度具備可轉讓性。

(一)符合宏觀管理政策要求。項目不得與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實施方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相關行業政策規定相違背。外商投資項目還應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等有關政策要求。

(二)投資管理手續齊備。項目應依法依規取得各項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手續,包括項目審批、覈准或備案手續,規劃、用地、環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以及節能審查、取水許可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重要手續,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項目應取得國家利用外資有關手續。

投資管理手續是否合規,應以項目投資建設時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作爲主要判定依據。項目投資建設時無需辦理但按現行規定應當辦理的有關手續,應按當時規定把握,並說明有關情況;項目投資建設時應當辦理但現行規定已經取消或與其他手續合併的有關手續,如有缺失,應由相關負責部門說明情況或出具處理意見;按照項目投資建設時和現行規定均需辦理的有關手續,如有缺失,原則上應由相關負責部門依法補辦,確實無法補辦的應由相關負責部門出具處理意見。如項目曾進行改變功能用途的重大改擴建,應主要依據改擴建時的相關手續辦理情況判斷其投資管理合規性。

(三)土地使用依法合規。

1.對項目公司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類項目。如項目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項目以100%股權轉讓方式發行基礎設施REITs無異議;如項目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土地出讓合同簽署機構(或按現行規定承擔相應職責的機構)應對項目以100%股權轉讓方式發行基礎設施REITs無異議;如項目以招拍掛出讓或二級市場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說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出讓(轉讓)方、取得時間及相關前置審批事項。

2.對項目公司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收益權類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基金管理人應就土地使用權作出包含以下內容的承諾:項目估值中不含項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值,基金存續期間不轉移項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權(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時或經營收益權到期時將按照相關協議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相關土地使用權。

3.對項目公司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應說明土地使用權擁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式、出讓(轉讓)方和取得時間等相關情況,土地使用權擁有人與項目公司之間的關係,以及說明項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體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餘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如使用集體土地,應說明集體土地產權人與項目公司之間的關係,提供相關協議文件,以及訂立該等協議經相關有權主體同意情況。如存在外部租賃用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如項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剩餘年限少於基金存續期限,應說明相關情況。

(四)從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投資管理等角度具備可轉讓性。如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制度及政策文件,項目審批、覈准或備案手續,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租賃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或PPP合同及園區入園協議(如有)中對項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項目公司股權、經營收益權、建築物及構築物轉讓或相關資產處置存在任何限定條件、特殊規定約定,相關有權部門或協議簽署機構應對項目以100%股權轉讓方式發行基礎設施REITs無異議。企業內部決策、國資轉讓、分拆上市、融資限制條件等事項,由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按照法規制度、監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自行辦理,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判斷。

(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項目收入來源以使用者付費(包括按照穿透原則實質爲使用者支付費用)爲主。收入來源含地方政府補貼的,應爲按行業統一規定提供的補貼,且近3年每年補貼金額佔項目年度總收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5%。

2.項目運營穩健正常,政府和社會資本方之間未發生重大合同糾紛。

3.2014年9月前實施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符合當時國家關於特許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取得特許經營協議簽署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無異議函。

4.2014年9月至2023年2月前已完成招標採購程序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應符合PPP項目清理覈查要求,且取得PPP合同或特許經營協議簽署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無異議函。如屬於特許經營項目,應符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2015年第25號令)等有關規定。

5.2023年2月前未完成招標採購程序的項目,以及後續新實施的項目,應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3〕115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2024年第17號令)等有關文件要求,屬於全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信息系統中的合規項目。若特許經營協議未明確支持後續發行基礎設施REITs,則應取得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無異議函。

四、回收資金使用要求

申報項目要形成完善的回收資金使用方案,充分發揮基礎設施REITs盤活存量資產、促進投資良性循環作用。

(一)準確把握回收資金用途。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將淨回收資金主要用於在建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建(含改擴建)項目和存量資產收購;用於補充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流動資金等用途的淨回收資金比例不超過15%。回收資金可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合規跨區域、跨行業使用,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任何地方或部門不得設置限制條件。

(二)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要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及時高效使用回收資金,基礎設施REITs購入項目(含首次發行與新購入項目)完成之日起2年內,淨回收資金使用率原則上應不低於75%,3年內應全部使用完畢。應符合房地產調控政策要求,不得將回收資金變相用於商品住宅開發項目。應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將回收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三)嚴格執行回收資金使用直報制度。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回收資金使用情況直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同步抄報主申報的省級發展改革委(含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下同)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回收資金使用完畢後,可不再報送。回收資金實際用途調整的應通過季度報送或單獨報送的方式說明情況,並依法合規做好信息披露。對於回收資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或使用進度明顯不符合預期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情況分類採取提醒、約談或審慎受理新購入項目申請等措施。

五、項目申報準備

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作爲項目“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認真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材料準備,確保申報項目符合各項政策要求。

(一)認真做好項目前期準備。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中介機構等應全面掌握基礎設施REITs相關政策要求,充分參考已發行項目的成熟做法,自主篩選合格資產、制定產品方案、完善合規手續、解決難點問題,切實做好項目前期準備,確保項目合規優質、具備申報條件。

(二)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客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嚴格按照本申報要求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項目申報材料格式文本》要求,認真準備項目申報材料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不得弄虛作假、違規包裝。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完備性負責。相關中介機構要對其出具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規性、完備性負責,並出具相關承諾。

六、項目申報推薦程序

各有關方面應嚴格按下列程序開展項目申報和推薦工作。

(一)報送省級發展改革委。首次發行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認真做好申報材料準備,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材料。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擬整合跨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多個項目一次性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應向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註冊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完整申報材料,並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涉及該地區的項目材料;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註冊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對本地區項目和基礎設施REITs發行總體方案審查把關,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對本地區項目審查把關。

已發行基礎設施REITs新購入項目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在基金管理人按照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首次發佈臨時公告披露相關信息後,向新購入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材料。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把關。對於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材料短缺嚴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退回,未退回的項目即正式受理。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優化工作流程,壓縮申報層級,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提高項目報送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如涉及省級其他部門的有關事項已由該部門(包括其下級部門)出具無異議函或書面支持意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文件時不宜再重複會籤。

(三)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發展改革委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企業可將項目申報材料和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意見直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也可通過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省級發展改革委或中央企業報送時,報送文件中須包含“經初步評估,所推薦項目屬於支持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行業範圍,項目材料完整齊備,不存在違背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情況,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法規制度相關要求,項目符合基礎設施REITs申報要求”的表述。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時,應將上報文件和項目擬納稅情況表抄送同級稅務機關;中央企業報送時,應將上報文件和項目擬納稅情況表抄送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同時出具“已將上報文件和項目擬納稅情況表抄送發起人(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和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說明函。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評估推薦。收到報送項目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諮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選取諮詢評估機構。諮詢評估機構初步覈對項目申報材料,對於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材料短缺嚴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建議不予受理的書面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諮詢評估機構意見,對項目進行“退回”處理。初步覈對不存在明顯問題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託諮詢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正式評估。

評估過程中,諮詢評估機構可以採用問題清單方式請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等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原則上不超過2次。項目應在收到問題清單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答覆,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1次,延期時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若項目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成答覆或2次答覆後仍無法清晰說明有關情況,諮詢評估機構應按規定出具不建議推薦的評估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工作需要,必要時組織專業力量,對有關項目進行現場覈查。

對於評估建議推薦、委內相關司局無不同意見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並轉送項目材料。

(五)有關事項及時報告。項目推薦至中國證監會之前,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持續更新財務數據並保持在6個月以內;如果發生可能影響項目穩定運營的重大情況(如重要客戶退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要第一時間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項目推薦至中國證監會後,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在項目底層資產中新增資產。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變更,以及部分底層資產剝離等重大變動,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及時將調整情況、調整原因及更新後的項目申報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備案。

(六)其他事項。項目發行後,已發行上市底層資產的改擴建、設備更新等活動,由有關方面依法依規自主開展,按有關規定辦理投資管理手續,無需再履行基礎設施REITs申報推薦程序。

七、壓實各方責任

各有關方面應認真履職盡責,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對於申報時敷衍塞責、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大懲戒力度。

(一)壓實項目方責任。對於同一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若其申報的項目在連續12個月內被國家發展改革委按“退回”處理的次數達到3次,國家發展改革委6個月內將不再受理其申報的項目;若故意隱瞞關鍵情況或編造虛假材料,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12個月內將不再受理其申報的項目,並將有關情況函告中國證監會。

(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對於爲項目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諮詢機構以及擔任財務顧問的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若存在單獨或協助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等隱瞞客觀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等情況,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12個月內將不再受理其參與的項目,並將有關情況函告中國證監會及其行業主管部門。

(三)壓實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任。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切實負起責任,對項目質量和申報材料嚴格把關,堅決避免將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材料明顯短缺的項目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於項目被退回次數較多的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具體情形,分類採取約談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受理其報送項目等懲戒措施。

(四)壓實諮詢評估機構責任。諮詢評估機構應按照規定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嚴格遵守廉潔、迴避、保密等工作紀律,確保評估質量和評估時效。若存在未及時發現問題導致受理明顯不符合申報條件或材料嚴重短缺的項目、2次提出問題清單後仍有關鍵問題遺漏導致無法得出評估意見、委託評估用時嚴重超出規定時限、評估報告質量低劣導致評估工作延誤等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納入年度考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相應評估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