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策站》我們與惡的距離,真的很近!(劉寶麟)

凃明誠二姐痛批廢死團體:「都滾去18層地獄」。(圖/曹婷婷攝)

很遺憾地臺南市警第二分局的兩位勇警在追捕竊嫌時,遭到嫌犯拒捕持刀攻擊傷重殉職,所幸這位一週前自明德外役監脫逃的嫌犯,在警方鍥而不捨展偵辦下已逮捕落網,但探討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其實就是發生之前有許多的小疏漏,釀成破窗效應演變成難以收拾的社會重大刑案!

個人有幾點觀察與淺見,想借此提供給政府做個檢討與提醒。首先是矯正署對外役監的管理,這個嫌犯因表現優良獲准放假返家探親,卻未於規定時間內返監收假,一直到殺警案爆發前,不論是外役監、還是矯正署都沒有任何的公開資訊說明,雖然事後發佈新聞稿澄清指該嫌犯「逾假未歸」當下即有通報警局協尋及地檢追緝,此情看似完備應有程序,但實際上卻沒有運用各種管道示警與積極尋人,讓危險置於社會正常生活之中,且相關業管權責官員竟以渠系「逾假未歸」非「逃脫」來做辯解,不禁讓人質疑這些公務員是否還記得自己應該擔負的責任與使命?還是已經成了一個朝九晚五、行禮如儀的上班族?

猶記當年還在關西新兵訓練中心服役時,若有弟兄發生逾假未歸情事,那是從旅長以降的各級長官都會關切的大事,要求去「把人找回來」是第一要務,該配合執行的寄發家屬存證信函、離營通報及發佈通緝令等程序,依律定的時間點辦理;而單位會去積極去找人,除了怕衍生成軍紀案件影響考覈外,也是希望在尚未構成逃亡已遂前,有機會避免觸法擔負刑責,對照矯正署及外役監之前的處置,給人一副根本不在意的感覺,這是非常讓我遺憾,也是認爲最需要檢討的地方!

現在政府及民間都興起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人員使用槍枝規範」的要求,重點在放寬使用範圍及納入國家賠償法的程序處理,這個方向沒有錯,但還有一點就是用槍後的善後處理,從許多案例可以發現後續涉訟的麻煩、冗長過程的煎熬及審判結果的影響,造成員警猶豫、裹足不前!所以應該要在警政機關的編制裡,納入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或是簽訂委託涉訟律師,遇有類案發生時,可以立即發揮效果,提供諮詢及襄助後續訴訟事宜,免除用槍員警個人自行負擔遴聘律師相關費用,輔以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程序,纔是對他們最能無後顧之憂的承諾保障。

最後是從優撫卹的認定,在因公死亡要件中,所謂「冒險犯難」定義是否適用兩位殉職員警?其結果會影響撫卹給付金額!這些年不論是消防員、護理師及軍人都曾發生過審認爭議,連帶影響後續能否入祀中央的忠烈祠,抑或僅能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以上純粹個人拙見,維護治安是員警職責,然讓其安心勇敢除暴安良,若不幸遇事做好相關善後照顧,方爲政府主其事者應承擔之責!祈願兩位殉職員警勇者風範,能爲後續帶來好的影響,不要再「讓與惡的距離」更接近!

(作者爲玄奘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