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反悔「收回錄取通知」!他兩頭空怒戰勞基法...結果出爐
▲僱主反悔收回錄取通知,民衆怒向北市勞動局陳情。(示意圖/CTWANT)
圖文/CTWANT
有民衆在轉職時,遇到新公司反悔收回錄取通知,導致兩頭空的情況。這位勞工向北市勞動局陳情,最後調解成立,新公司僱主要賠償該位勞工2個月工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出,僱主於招募及聘用都應秉持誠信原則,一經錄取即不得任意反悔,應讓勞工如期報到就職,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民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範。
勞動局表示,去年底接獲一名勞工陳情指稱,其於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並表示接受,經通知新公司報到日期,並於9月初向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新公司於9月底與勞工確認報到日期,卻於11月初反悔收回錄取通知,造成該名勞工兩邊工作均落空。
勞動局收到陳情後,隨即協助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並對僱主進行行政指導法令規定,最後調解成立,僱主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局長高寶華表示,年後常是熱門轉職潮期間,如同上面的案例,僱主已通知求職者錄取,求職者亦迴應僱主願意前往任職,僱主亦再應允,應認爲勞動契約已成立,求職者並着手辦理現職工作之離職,應具有信賴利益之保護,而僱主應特別留意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僱主不得事後反悔,否則將產生勞資爭議及損害賠償。
然僱主能否取消錄取,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勞資雙方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爲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爲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僱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則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勞動局呼籲,僱主於招募及聘用都應秉持誠信原則,一經錄取即不得任意反悔,應讓勞工如期報到就職,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民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規範;勞工如遇有類似爭議,也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至勞動局網站下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填妥並親籤或蓋章後寄(送)至勞動局,或至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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