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旺季到 金管會釋3大提醒!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祭出股東會3大提醒。(圖/記者陳依旻攝)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蔡麗玲今(22)日提醒1,991家上市、上(興)櫃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爲處理徵求事務者,在辦理股務事務及徵求委託書時應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股東權益。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公司自辦股務者及代辦股務機構應確實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股務及股東會事務,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若違反規定經金管會糾正或處罰者,將不得再自辦股務或限制其股務代理業務,去年不得再自辦股務的公司僅大同1間,今年則沒有,目前單一自辦股務的家數是16家,集團自辦股務是14家。
因應股東會旺季即將到來,金管會提醒3大注意事項;第一,公司自辦股務者及代辦股務機構應確實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辦理股務及股東會事務,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違反規定經金管會糾正或處罰者,將不得再自辦股務或限制其股務代理業務。
第二,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爲處理徵求事務者於辦理委託書徵求過程,應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不得有價購委託書之情事,另徵求人非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爲徵求行爲。違反前揭規定者,除徵得之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以罰鍰。第三,爲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全體上市(櫃)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爲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金管會鼓勵投資人可充分運用電子投票,積極參與股東會。又依110 年 3月2日修正發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5規定,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以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