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並社團年資釋憲案「合憲」 憲法法庭認定是轉型正義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判決理由。(林偉信攝)
《公職人員年資並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釋憲案,憲法法庭認爲,該條例是爲了追求轉型正義而設,屬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沒有違背平等原則,且退職政務人員及社團連帶返還部分,也沒有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7日判決合憲。
依銓敘部資料到去年12月31日止,共計17位曾任職於中央各機關的政務人員溢領退離給與,溢領金額共計3404萬6569元已返還完畢;另各社團應追繳金額共1億8448萬元,只有中華民國民衆服務總社及其分社尚未返還1億1691萬元,其餘社團均返還完畢。
這起釋憲案是因臺灣早期政經環境特殊,銓敘部將社團專職人員的年資從寬採計爲公職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但2017年民進黨政府聲稱爲了轉型正義,制定社團年資條例,要求國民黨、救國團及救總社團的年資須扣除、追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臺北地院等法院,有8件法官承審相關案件, 都認爲該條例有違憲爭議、裁定停審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後,經言詞辯論程序後,作成全部合憲的判決。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爲,該條例是爲追求轉型正義而設,屬憲法上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2016年1月16日選出第9屆立法委員,國民黨首次喪失立法院之主導地位,轉型正義之立法方得大力推動,這是依我國漸進式民主轉型之特殊歷史背景,就新立法之權利行使期間予以特別規定。
但大法官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蔡明誠及呂太郎加入,3位大法官認爲,本件判決多數意見以「轉型正義」爲立法目的,與立法法者明示追討不當得利之目的有異,不符憲法之解釋方法,且溯及既往追討退離給與,也不是轉型正義的要求。
吳陳鐶等3位大法官認爲,本條例之立法違反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財產權須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要件;非爲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違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吳陳鐶更感嘆地說,「多數意見以今非古,難謂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