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2:國際倡議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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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儘管現今工業設計已經轉變爲將設計納入數位空間中,國際上的註冊設計體系也隨之轉變。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司法管轄區的註冊設計系統係爲虛擬設計提供保護。然而,虛擬設計的保護等級和提供方式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主要區別在於所提供的保護範圍及是否考慮設計所附加或嵌入的實體產品。其他國家也在考慮改變其設計實務,以適應數位和虛擬設計,各個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和論壇也正在就此主題進行討論。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WIPO透過其商標、工業設計和圖形標誌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on the Law, SCT)於2021年,由加拿大和以色列贊助的圖形使用者介面設計工業保護聯合建議的更新提案。日本、韓國、英國、美國和歐盟皆向該國際機構提交了提案,並在2022年審議時獲得了進一步支持。

工業設計五大局(ID5)

由世界5大智慧財產權局組成的論壇在2016年發表了一份關於保護新技術工業設計實務的研究報告。同年發佈的另一份ID5報告是部分設計作爲工業設計創新保護有效手段的比較研究[1]。

其他經濟體保護無實體虛擬設計的作法

近日,世界智慧財產局商標、工業設計和地理標示法常設委員會,對40多個成員國進行了關於GUI、圖示和字體等虛擬設計保護的調查。大多數成員國表示,其管轄範圍是爲了保護此類虛擬設計而修改了相關的設計法律和定義。以下是全球7個經濟體在修訂《工業設計法》後與實務面上一些值得注意的最新發展。

新加坡

新加坡認爲虛擬設計應受到保護。然而,《註冊設計法》要求,註冊的先決條件是須將GUI、圖像或字體的設計應用於任何物品或虛擬產品上。這反過來又影響了所有者的保護範圍。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主要區別在於設計可以應用於虛擬產品。

2018年,爲了迴應公衆意見,新加坡修改了GUI的設計註冊要件。值得注意的是,新設計法中消除了須先將GUI、圖像或字體的設計應用於任何物品或虛擬產品的註冊先決條件。新加坡的現行法律將爲應用於物品或虛擬產品的非動畫和動畫的GUI設計提供保護(如圖8所示)。《註冊設計法》要求GUI須包含形狀、配置、顏色、圖案或裝飾的特徵,將GUI應用於物品或虛擬產品會產生其外觀。

「非物質產品」(或稱非實體產品)被定義爲「任何(a)不具有物質形式;(b)將設計投影到表面或介質(包括空氣)中而產生;(c)具有內在的功利功能,而不僅僅是描繪事物的外觀或傳達訊息。因此,新加坡的現代化立法透過取消設計應用於實體產品的要求,爲更廣泛的設計提供保護,特別針對擴展現實中的新技術,包括: MR、AR和增強虛擬(Augmented Vitality, AV),旨在融合使用者的現實世界環境和數位元素或內容,以在數位或現實世界環境中創造新的體驗。

然而,要虛擬產品的外觀成爲受保護的設計,定義需要滿足3個標準。可能滿足此類標準的設計類型包括投影到白板表面(whiteboard surfaces)的智慧型白板設計[2]。智慧型白板是投影的,沒有物理形式的虛擬產品,滿足前2個標準。智慧型白板甚至還具有超越外觀的實用功能,它允許使用者像實體白板一樣與之互動,從而滿足第3個標準[3]。

圖8. 新加坡3D虛擬美術館互動體驗[4]

日本

日本歷來要求針對物品或實體產品進行設計。內閣在2019年通過了修改日本《意匠法》的改革法案。其中法令中第2條及第1條規範:

「所稱設計,是指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建築物的形狀或同等特徵(包括建築物的一部分;下同)或圖形圖像(限於在裝置的操作中使用的或作爲該裝置的結果而顯示的圖像);執行其功能且包含圖形圖像的一部分的裝置,其視覺呈現美觀」。

改革法案的修訂擴展了「設計」的定義,具體包括了未記錄在物品中或未顯示在物品上的數位影像,例如透過電腦網路檢視或提供的圖形設計和投影影像(如圖9所示)。修訂後的法律現在爲日本權利持有人提供了對螢幕圖像以及透過虛擬和擴增實境出現圖像的保護,而無須成爲實體產品或物品的一部分。

圖9. JPO覈准的日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的GUI設計 [5]

韓國

韓國在2021年10月實施了《設計保護法》的新修正案。該修正案透過重新定義「設計」一詞。具體來說,此法令第2條修正案在文本中插入「圖形圖像」(graphic image)一詞,將其定義爲「幾何圖形或符號透過數位技術或電子方式表達」(僅限於用於操作設備的功能或因設備執行操作而顯示的幾何圖形或符號),其中表明圖像設計無論是否顯示在螢幕上都可以受到保護且支援功能性設計,無需展示底層產品(如圖10所示)。

該法令修正案解決了全像投影、AR和投影顯示等功能性投影影像設計的保護問題。新法還具體規定了圖像設計的「實施」,包括線上傳輸或轉移、租賃、匯出和匯入儲存影像設計的載體(USB、SD卡等)以及此類載體的製作和使用。此規定旨在反映圖像設計本質上是「資料」,從而有效保護圖像設計權人免受侵權 [6]。

圖10. Peloton Interactive公司申請的GUI設計 [7]

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KIPO)認爲,修訂後的法案意義重大,不僅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也是韓國在智慧財產權領域首部支持「數位革命」的法案。

中國

直到最近,中國在GUI和數位設計方面的實務還很有限。爲了獲得圖標或GUI的工業設計保護,除了數位設計本身之外,申請人還必須對整個實體產品(即整個電腦、平板電腦、行動裝置等的外觀)提出權利要求。爲了適應GUI設計,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ation, CNIPA)在2019年發佈了更新的專利審查指南,顯示整個產品可能僅限於顯示器。此外,中國在2021年更新了設計專利法規,以專門保護部分設計,有可能完全取消對顯示器的要求(如圖11所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條第4項規定:「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如圖12所示)。申請人可以主張GUI設計本身,同時以虛線顯示附加產品的功能。在上述情況下,這種改變會導致不同的結果。這些改變都是朝着爲未來創新設計提供保護的方向邁出重要的一步。

圖11. 全息投影的使用者介面[8]

圖12. 電子設備的虛擬形象展示動態使用者介面的虛擬形象展示區[9]

以色列

經過數年關於以色列法律下設計保護潛在現代化的討論,以色列的新設計法於2018年生效。新法使用「產品」(product)一詞來識別保護客體,而不是使用舊法中的「物品」(articles)一詞。術語中的「產品」旨在更具包容性並具體定義產品,其中包括螢幕的顯示和圖形符號。這個定義意味着GUI本身現在可以作爲設計受到新法律的保護(圖13所示),因爲它們可被歸類爲「螢幕顯示」或「圖形符號」。

圖13. Igentify公司申請註冊的GUI設計[10]

歐盟

歐盟(European Union, EU)被認爲是在工業設計的申請和資格要件方面爲申請人提供最靈活的系統之一。歐盟的工業設計保護涵蓋廣泛的主題,包括電腦程式的視覺元素、圖形設計、電腦生成的圖像,甚至無形的視覺設計。歐盟在圖形設計(包括圖像及GUI)資格的判定上,只要設計能夠代表產品的外觀,就有資格在歐盟進行設計註冊(如圖14、圖15所示)。

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強調根據其指南第4.1.3段:「螢幕顯示和圖示、使用者圖形化介面以及電腦程式的其他類型可見元素的設計符合註冊資格」。因此,他們認爲用於虛擬世界的數位設計是可以註冊的。

《歐盟設計法》(Community Design Regulation, CDR)第19條指出:「已註冊的共同設計應賦予其持有人使用該設計的專有權,並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設計。上述使用應特別涵蓋製造、提供、投放市場、進口、出口或使用包含或應用設計的產品,或爲此目的儲存此類產品」。

在虛擬世界中使用設計可能構成CDR第19條規定的使用。然而,EUIPO也指出,目前尚不清楚該術語是否涵蓋CDR第3條當前定義中的虛擬產品,即任何工業或手工藝產品。然而,希望即將到來的立法變革可能會修改這一定義,包括任何實體或虛擬工業或手工藝產品等。在缺乏進一步歐盟判例法(來自法院)修訂的情況下,是否有可能針對虛擬世界中的使用執行設計權?似乎法令上仍然不太清楚。

圖14. POULIN ANNA公司指定EM的海牙國際註冊設計申請案[11]

圖15. Hitachi公司的虛擬發電廠的GUI註冊設計[12]

歐盟傳統上已提供廣泛的保護,但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在過去幾年進行了多項研究和磋商,目標是修訂歐盟有關設計保護的立法。尤其是,委員會正在尋求明確對虛擬設計,包括GUI 和動畫設計的保護。EC在2023年12月5日時與理事會達成的臨時協議,新法規將在4個月後開始適用,成員國將有36個月的時間將該指令納入其國家系統。

新的法規提案包括:

(1) 設計的定義:設計的定義已更新,以適應未來技術進步的立法,併爲在沒有實施在實體產品中的合格主題提供更多的法律確定性。設計的定義現在將包括產品整體或部分外觀特徵的「活動、過渡的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動畫」。此變更適用於註冊設計(REUD)和未註冊設計(UEUD)。

(2) 產品的定義,也擴展到包括電腦程式以外的任何工業或手工藝品,「無論它是實施在物理物件中還是以非物理形式實現」。在先前的草案中,這個詞原先是指「數位形式」,現在它們已擴大到涵蓋「非實體形式」。再次強調,這是爲了明確數位產品的外觀已被涵蓋。構成產品的範例也已擴展到包括旨在形成內部或外部環境的物品的空間佈置(例如商店佈局)。圖形作品、符號、徽標、表面圖案和圖形使用者介面現在被添加爲產品的其他範例。這些變更適用於REUD和UEUD。

(3) 可見性要件。鑑於設計和產品的擴展定義,該提案澄清,僅對註冊申請中明顯顯示的外觀特徵授予REUD設計保護。

(4) 同一分類的限制被廢除。可以在同一個REUD申請中提交多個設計,而不僅限於同一羅卡諾類別的產品(從而允許大量折扣)。

(5) 保護範圍。透過將3D列印納入可禁止的活動中,擴大了REUD的保護範圍。此外,REUD持有者將能夠防止假冒產品通過歐盟領土轉運(反映現有的商標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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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碧娥 / 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臺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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