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對辦公室戀愛 勞工局開罰
北市勞工局11日對一家反對辦公室戀情的公司開罰10萬元。局長陳業鑫表示,員工若因個人情感影響工作效率,僱主應給予員工改善的時間,而不能在知道辦公室員工間交往或結婚後,立即以不喜歡辦公室戀情理由,要求一方離職。此舉形同結婚懲罰,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辦公室戀愛是偶像劇常出現的劇情,但在現實不是每一家公司都能接受。(圖/取自小資女孩向前衝官方臉書)
北市一名民衆7月向勞工局申訴,表示年初向公司報告與男同事結婚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
雖然公司方面主張,解僱該女員工是因爲她過去工作表現不佳,但勞工局調查發現,公司在知道女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提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髮展性佳可以留任」,但女員工必須離開公司。
陳業鑫強調,僱主在未給予任何空間與調整措施下,即認爲夫妻在同一單位工作,可能影響工作表現,要求其一離職,已屬結婚懲罰條款。
即使員工真因個人情感影響公事,對於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僱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若仍無法改善,才能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像這家公司,在知道同事結婚後,立即表明不喜歡辦公室戀情,要求一方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