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號文章引發*ST洪濤地天板,對上市公司官微發文應強化監管
6月17日*ST洪濤發佈關於收到深圳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措施決定等系列公告。這背後是公司近日在微信公衆號發佈未公開信息行爲,引發市場關注。筆者認爲,對上市公司官微等發佈信息應納入有效監管。
此前*ST洪濤控股股東劉年新與深圳招金、海南招金謀劃股份轉讓,此事尚未畫句號。6月14日午間休盤期間,*ST洪濤在其官微上發佈文章,稱劉年新就表決權委託和購入上市公司股份事項與贏古能源於2024年6月8日簽訂了《表決權委託協議》,贏古能源擁有公司表決權的比例將不低於18.31%,公司的控股股東變更爲贏古能源,實控人變更爲陳秀花、唐碧琦,公司已於6月11日提交信息披露申請;據協議約定,贏古能源擬增持不低於5000萬元。14日下午股價一度拉出地天板。
深圳證監局對*ST洪濤6月14日在微信公衆號發佈未公開信息行爲,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立即刪除上述未公開信息。而深交所在關注函中指出,劉年新因股票質押可能被強行平倉或強制執行,本次委託表決權對應的股份將大幅減少甚至爲零,贏古能源是否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目前公司已被申請預重整和重整,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董監高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劉年新作爲公司董事長,可能實質上無法轉讓公司股權。
2007年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6條規定,信披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2021年版《辦法》刪除了上述內容,但在第8條規定,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交所網站和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這些應該屬於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第22條規定,發生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臨時報告)。
法定信披渠道具有權威性,投資者也形成了在法定信披渠道獲取上市公司信息的習慣,上市公司官網、官微上發佈的信息並非有太多投資者關注,上市公司將重大信息在法定信披渠道披露,由此才能讓所有投資者都公平獲取。
按《證券法》,所謂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ST洪濤控制權擬發生變更,當然屬於重大事件,該信息應該在證交所網站和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立即披露,即便已經提交信息披露申請,也不應該在其它媒體或平臺搶先劇透。
一些上市公司把公司官網、微信公衆號平臺當成法外之地,搶先發布、劇透重大信息,這是對信息披露規則的藐視。對上市公司在官網、官微發佈信息行爲,理應予以進一步強制規範,建議出臺專門規則指導。
借鑑此前相關規定,專門規則可以明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或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信息,不得在官網、微信公衆號等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搶先發布。沒有達到強制披露標準的信息可在官網、微信公衆號等平臺發佈,但要防止蹭熱點式披露。
而且,上市公司在官網、微信公衆號等平臺發佈的信息,還可能對投資者形成誤導;本案6月14日*ST洪濤在官微發佈的信息導致地天板巨幅波動,深交所在關注函中認爲“市場影響惡劣”。對此該如何落實法律責任,也是需要考慮的。
《證券法》規定信披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陳述的,將被行政處罰。根據此前監管案例,上市公司在互動平臺發佈的信息也被視爲“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官網、微信公衆號等與互動平臺一樣,雖然均非法定信披渠道,但也都屬於信息發佈的渠道,也理應屬於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範疇,如果存在虛假、誤導,也可能構成虛假陳述行爲,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總之,對上市公司官網、微信公衆號等非法定信披渠道,交易所、證券監管部門均要納入有效監管和約束,全力保護投資者利益。
作者/熊錦秋
編輯/嶽彩周
校對/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