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審精神鑑定 判死標準恐浮動

憲法法庭20日宣告刑法死刑規定合憲,但是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法界人士指出,我國未來要再判處死刑難上加難,臺灣可謂已「實質廢死」。記者潘俊宏/攝影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性判決,致引發實質廢死質疑;對於目前卅七名死刑犯,尤其有涉及身心障礙者到底會產生如何影響,肯定更該關注。

依據刑法,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即屬限制責任能力,就得減輕其刑。故於此次憲法判決認爲,既然違法辨識或行爲控制能力已降低,對其可非難性也應減低,若所犯爲故意殺人罪,因非屬犯罪情節重大,就不應處以死刑。

憲法法庭更認爲,一旦經診斷有精神障礙,即便有訴訟能力,卻因邏輯與理性思考能力降低,致無法有效爲自我辯護,亦不能判處死刑;甚至在已死刑確定,亦未因心神喪失停止執行,卻診斷出有精神障礙,致無法理解死刑執行者,亦不能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要求立法者應於兩年內修法同時,亦強調就違憲部分,當事人可請求檢察總長或由檢察總長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故於涉及身心障礙情況,一旦提起非常上訴,在憲法判決已經明確指出違憲下,必然會受理且認爲有理由來撤銷原判決。一旦進入此程序,因目前死刑犯在監時間普遍都已超過五年下,憲法法庭就以收容不等同於羈押之理由,認爲羈押期間應從撤銷判決日重新起算。如此解釋或在免於大衆恐慌,但就身心障礙被告來說,實應以暫行安置來替代羈押,才更符合積極矯治目的。

又因有否精神障礙或心智欠缺、有否違法辨識或行爲控制能力等,仍有賴精神鑑定,故處於法律審的最高法院,必會發回高等法院來更審。雖此次憲法判決,並非指一有精神障礙即不得判死,而是必須因此造成違法辨識或行爲控制能力的喪失或降低纔不得處死。惟精神障礙及對犯罪行爲影響之鑑定,不可能如DNA鑑定般具客觀性,不同鑑定者恐會有不同結論,勢將使能否判死標準處於浮動狀態。

就算認定精神障礙不影響辨識與控制能力,但在憲法判決要求判死必須採一致決下,無論訴訟時間長短,仍會是以無期徒刑爲終。故在現行監獄的精神醫療資源顯已捉襟見肘下,何能應付長期監禁必然帶來的心理及老年疾病,更是棘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