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健身卡充值後因受傷一直未使用,消費者要求退費被拒!法院:“概不退款”商家說的不算!
來源:安徽商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決預付式消費領域羣衆反映集中的問題,更好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不久前,我省旌德法院處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支持了消費者單方退費的要求。
王某與某健身房簽訂協議,約定健身房爲王某提供運動健身服務,會員總價爲2380元。但王某後來一直未開卡鍛鍊。次月,王某因交通事故導致骨折和韌帶損傷。數月後,王某與健身房辦卡經辦人商議,希望辦理退費,但被拒絕。
王某多次協商退卡,但都被告知此卡爲特價卡不退不返。王某認爲,健身房收取的會費爲預付款性質,自己作爲消費者並未開卡消費,也未接受過其提供的任何服務,健身房應當及時退還費用,其拒不退還會費,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起訴至法院。
因案件事實清楚,承辦法官瞭解雙方的訴求後決定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中,該健身房表示,可以等王某完全恢復後再進行開卡消費,而且本身特價卡是不退不返的,退卡也是因爲王某自身的原因並非健身房的原因。
王某表示,自己所受的損傷已經不適宜再進行健身鍛鍊,健身房的行爲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從法理情角度多方面對健身房進行勸解,詳細講解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告知其行爲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將該健身房的經營情況告知王某。
經過耐心的釋法明理,健身房對王某受傷表示同情,同時也認識到“不予退款”是加重消費者負擔的無效格式條款,王某也對健身房的經營情況表示理解,願意作出讓步,故雙方達成和解,健身房退還會費2080元,糾紛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提醒稱,健身服務合同通常以先一次性預付費用、後期限時銷次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時間跨度長、變動性較大。爲穩定客源,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含有“會費概不退還”“會員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有爭議,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條款。而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因此,該健身房“不退不返”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約定無效。
實習生 徐皖青 謝菲菲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