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彙算你選對獎金計稅方式了嗎?實操看這裡
近日,王女士完成了個人所得稅彙算,最終補稅2500多元。事後她才發現自己交了一筆“冤枉稅”,不過在更正申報後,這筆稅將會退回到她的銀行賬戶。
爲何會出現補繳稅的情況?問題出在了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選擇上。
王女士告訴第一財經,在個稅彙算時,自己不清楚獎金兩種計稅方式的差別,不知道怎麼選擇,最終選了全部併入綜合所得計稅,導致補稅2500多元。
“在個稅彙算時,會讓納稅人選擇獎金是單獨計稅還是併入綜合所得計稅,很多人不知道選擇哪個好。如果沒弄清這個點,可能會交一筆冤枉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
他表示,要辨別獎金哪種計稅方法對自己最有利,一個最簡單方法是,先選擇某一種計稅方式,看看最終彙算後的交稅金額,然後不要確認,返回再選擇另一種計稅方式,比較兩種方式下,哪種稅額小,就選擇哪種。
如果像王女士一樣,已經完成去年個稅彙算交了冤枉稅,也不用慌。個稅APP辦稅頁面有“更正申報和作廢申報”,選擇去年綜合所得年度彙算進行更正,找到獎金計稅方式,選擇另一種計稅方式,從而申報退稅。
“我更正了去年彙算,找到年終獎計稅方式,重新選擇了單獨計稅,獲得了2500多元退稅款,目前正在審覈中。”王女士說。
不少工薪族年末會有一筆年終獎,這筆年終獎也需要繳納個稅,一般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已經替納稅人預繳了個稅。2019年個稅改革全面啓動之後,不少納稅人需要依法辦理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2020年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將在6月底結束,尚未申報的納稅人近期正抓緊申報。
在綜合所得申報中,納稅人需要重新選擇獎金(即年終獎)計稅方法。其中單獨計稅方式正是此前人們常說的個稅年終獎計稅優惠政策。選擇這種計稅方法,個人年終獎將除以12個月得到的金額,按照財稅部門提供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來單獨計稅。
年終獎單獨計稅方法和稅率表,可以從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獲取。
這意味着,2022年及以後年終獎將不再有單獨計稅這一優惠政策,此後年終獎將跟工資薪金等一樣,合併納入綜合所得來計稅。
是不是所有納稅人在彙算時都選擇單獨計稅就能交更少的稅?答案並非如此。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告訴第一財經,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作爲一種短期性的優惠計稅方式安排,其主要發揮的減稅效應在於,對於一些以工資薪金所得爲主要收入來源的高收入人羣而言,其將一部分的收入分解到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在超額累進稅率的環境下,則可以降低總體稅基的適用稅率級次,最終帶來整體稅負的降低。
“但對於低收入人羣或者是不以工資收入爲主要來源的高收入人羣而言並沒有影響。因爲作爲低收入人羣,如果其年終獎與工資合併計稅之後全年所得還在12萬元以下,則顯然其合併計稅更爲有利,並不需要選擇單獨計稅。”李旭紅說。
她表示,對於不以工資薪金爲主要來源的高收入人羣而言,其獲得的是資本利得,屬分類計稅範疇,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僅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自然也不受影響。
施正文表示,納稅人究竟選擇年終獎哪種計稅方式需要具體測算。不過大概率來說,對於年終獎較多,而綜合所得收入較少的人來說,選擇綜合所得計稅更划算。而對於綜合所得收入較高,年終獎收入相對較少的人來說,可能選擇單獨計稅更有利。
不過納稅人對於年終獎究竟選擇哪種計稅方式的煩惱,馬上就不再有了。前述《通知》明確了年終獎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實施截止日期爲2021年底,這意味着,明年納稅人進行2021年個稅彙算時,依然要對獎金計稅方法進行選擇,但2023年及以後,獎金單獨計稅方式將被廢止,未來年終獎只能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施正文告訴第一財經,之所以年終獎單獨計稅優惠政策不再保留,原因之一是一些單位可以通過這種計稅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通過多發獎金少發工資的做法來合理避稅,不利於個稅公平。
也有一些學者從激勵人才創新的角度,建議未來繼續保留年終獎單獨計稅優惠政策。
李旭紅認爲,對於收入較高的人力資本而言,其主要收入來源是綜合所得,在超額累進稅率下,其稅率有可能高於資本利得的稅率,負擔較重。人力資本在我國“十四五”時期創新驅動的高質量發展階段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人力資本的形成是科技成果產生的重要來源,因此,形成有利於人力資本的稅收環境,適當降低人力資本的稅收負擔是有利的舉措。
她建議,在沒有對現行稅收調整的前提下,適當保留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單獨計稅方法,對於緩解高收入的以工資所得爲主要來源的人力資本而言是具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