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傷害險危險發生率減半 7月1日起上路
金管會鑑於近年產、壽險業承保之個人傷害保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呈現平穩狀態,爲使個人傷害保險費率更具合理性,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設計之發生率下限規定由萬分之8.181之80%(即萬分之6.545),調降爲萬分之8.181之50%,即萬分之4.091,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而民衆保費有望下調約3成。
金管會表示,已研議完成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之危險發生率下限規定之修正案,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設計之發生率下限規定,由萬分之8.181之80%(即萬分之6.545),調降爲萬分之8.181之50%(即萬分之4.091),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但是附約則維持不變(即萬分之8.181之50%),金管會預期,此次危險發生率下限標準調降後,民衆該類保險商品之保費可望下調約3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