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長:23條無損新聞自由 無論批評政府多尖銳

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強調,23條立法無損新聞自由。(中新社資料照)

落實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月餘,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在港媒撰文強調,新法絕對無意實際上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無論批評政府有多尖銳和嚴厲。

林定國於香港《明報》撰文表示,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沒有人(包括當權者)能在法律之上;法律爭議應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裁斷;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亦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人民必須能在合理時間內,以可應付的代價解決法律爭議等。

林定國稱,能變、可變、需變的,是具體詳細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以確保它們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有效落實和體現上述核心價值觀和目標。他稱,剛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一個例子,它的制定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的改變,補上了國安法律的短板,但完全沒有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它一方面完善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基本人權自由。這亦正是特區政府一直以來不斷強調的立法原則。

故此,林定國強調,新法例絕對無意而實際上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任何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對政府作出批評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帶領社會識變、應變、求變,政府固然期望及需要新聞界協助傳遞準確、公平、正面的資訊,但更要透過媒體充分了解市民所思、所想、所需、所求。

林定國最後稱,新聞界只要貫徹一直以來業界堅持的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導的最基本專業守則,「根本毋須特別顧慮會違反法律,包括新條例當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