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離婚後接走小孩 挨告略誘獲判無罪
蔣婦離婚後接走小孩,遭前夫控告略誘,臺北地院認定無犯意,判她無罪。(黃捷攝)
已經離婚的蔣姓婦人替前夫照顧小孩,卻未依約定時間送回,遭前夫控告略誘罪,檢方偵查後將她起訴,但臺北地院認爲,前夫的媽媽將小孩託付給蔣婦,且雙方仍在爭取監護權,蔣婦並無犯意,遂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蔣婦與前夫育有一對雙胞胎,2017年8月離婚後,約定監護權由前夫行使。同年11月21日蔣婦將小孩接走,卻未於約定時間11月21日交回前夫,反而帶回家同住,且不接聽前夫電話,涉嫌略誘。
法院審理時,蔣婦否認犯行,辯稱她通常是與前夫母親討論小孩的事,母親告知前夫要出國3個月,希望她接手照顧小孩,她還先離職纔去帶小孩,並未約定交回小孩的日期;她並未阻止前夫行使監護權,另已提起改定親權訴訟。
前夫則說,蔣婦來帶小孩時,他因不想見到蔣婦,所以由弟媳出面處理,事後他再用LINE與蔣婦約定11月26日帶回小孩,但對話紀錄已找不到。
法官勘驗蔣婦與前夫母親的電話錄音,母親曾說過「等兒子回來監護權給你」等語,另根據改定監護權訴訟的家事調查官報告,母親確實希望蔣婦接手照顧小孩,遂認定蔣婦是爲了爭取監護權才未把小孩送回,並無略誘犯意,判她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