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開30年父告求扶養 兩兒回憶「爸爸只來看過我們一次」仍要給錢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南劉姓男子前妻育有兩名兒子,離婚之後雖然曾前往租屋處探視,無奈妻兒已經搬家,雙方失聯超過30年,如今他因爲車禍受傷,又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慢性病無法維持生活,這才決定提告要求兩兒給付扶養費。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劉父在離婚之前還是有擔起家庭責任,最後判兒子們每人每月必須給付2000元扶養費較爲合理

劉父在判決書中提到,自己以前是做眼鏡相關行業,與前妻育有兩名兒子,後來因爲感情不睦,獨自一人在孩子8、9歲的時候離家打工,前妻則在臺北工作,兩個孩子就送到高雄外公外婆照顧,後來雙方決定離婚,監護權交給女方,「我去過她在臺南的租屋處,想詢問能否探視兒子,結果人已經搬走了,我不知道她的電話號碼,纔會超過30年都沒有聯繫。」

▲劉父與兩名兒子至少有30年沒聯繫過。(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無關,下同)

劉父接着表示,自己離婚前若是有收入,都會交給前妻當作家庭生活費用,現在因爲年老身體狀況不佳,先前車禍受傷開刀導致行動不便,還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甚至飽受失眠、憂鬱症等疾病所苦,長期以來都在醫院接受治療,因爲收入不固定,無法負擔醫藥費和每月5000元的房租,這才決定提告要求兩兒每人每月給付9500元的扶養費用。

對此,劉家兩名兒子到庭抗辯,「我們已經30多年沒有聯絡了,印象中小一、小二的時候我跟弟弟開始和外公、外婆同住,住到國中畢業才搬到臺南。當時一天三餐都是外婆準備的,爸爸只來探望過一次,逢年過節也都是隻有媽媽回來,學費都是媽媽給的。爸爸並沒有負起養育的責任,爲什麼我們要扶養他?」

▲劉父因爲健康狀況不佳,時常得到醫院就診。

前妻出庭時則表示,婚後劉男迷上賭博,自己還幫忙還過賭債,雖然有時候會給點生活費,但對方一下班就跑去打麻將,幾乎沒有照顧家庭和小孩,「他沒有家庭觀念,也沒有責任。離婚前他曾經3年多都沒有回家,我還親自到場抓姦過,後來受不了纔跟他離婚,當時沒有約定扶養費」,至於搬家失聯一事,其實只要問一問親戚就會知道聯絡方式,「是有沒有心的問題。」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劉父因爲身體健康因素難以維持生活,的確需要受到扶養,雖然他嗜賭、外遇沒有完全盡到家庭責任,但在還有正當工作的時候,確實曾幫忙負擔家庭生活開銷,考量到兩名兒子還要負擔房貸、扶養母親,最後判他們每人每月應給付父親2000元扶養費用較爲適當,其餘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