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支付實施細則正式發佈,央行將加強對非銀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邊萬莉杭州報道7月26日,意見徵求稿發佈三個月後,《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出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表示,“這是繼徵求意見稿發出後的正式發佈,具有法律效力,也爲條例落地執行指明瞭方向。《實施細則》在關鍵條例解讀上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並沒有大的變化,這說明央行在依然堅持支付行業平穩過渡的基礎上,兼顧行業安全和公平的思路,合理地提高了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實施細則》出臺後,央行將嚴格落實《條例》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爲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起草過程把握三大原則

支付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方面發揮着基礎性作用,加快支付領域法規制度建設是推進支付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2023年12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佈,旨在全面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對支付機構的准入、業務規則、監管職責等作出了總體規定。

作爲《條例》配套的重要部門規章,《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推動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據瞭解,《實施細則》共六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支付業務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其中,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和監管權限。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明確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第三章《支付業務規則》,細化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係、制度完備性、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及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爲的處罰權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則》,主要規定過渡期安排等。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行政。細化《條例》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要求,推動行政許可工作依據充分、流程規範、公開透明。優化變更事項審批程序,提升審批效率。二是堅持穩中求進。保持監管工作的延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明確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設置較爲充足的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三是堅持規範與發展並重。統籌發展與安全,結合市場實際,合理適度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引導其迴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量和水平。

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與近年來的監管實踐相似,《實施細則》設置了一定的過渡期。具體看,《條例》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條例》及《實施細則》關於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

此前,支付機構被劃分爲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三大類。《條例》將業務類型重新調整,劃分爲儲值賬戶運營業務和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在《實施細則》關於業務類型劃分的規定中,將儲值賬戶運營分爲儲值賬戶運營Ⅰ類和儲值賬戶運營Ⅱ類;支付交易處理分爲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和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其中,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涵蓋原來的互聯網支付,或者同時開展互聯網支付和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儲值賬戶運營Ⅱ類包括原來的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此外,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僅開展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互聯網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此前,央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曾表示,《條例》從資金和信息維度重新劃分支付業務。在新的分類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響,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更好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落實“功能監管”。

值得一提的是,業務類型重新調整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也將做出對應調整。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爲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覈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髮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爲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