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涉及洗錢風險較低的客戶,金融機構應簡化盡職調查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 北京報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於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舉行。本次常委會將審議反洗錢法修訂草案。

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黃海華介紹,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避免影響客戶正常的金融活動。

二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三是,完善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異議處理機制,增加規定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異議,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四是,分別規定單位和個人未依照規定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的法律責任。

五是,對特定非金融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9月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剛剛審議了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有立法專家指出,一般情況下,法律草案不會在連續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作出如此安排,說明草案已經較爲成熟且社會急需法律出臺。

在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方面提出,應進一步平衡開展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單位和個人正常金融活動的關係,保護數據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修訂草案爲此作了哪些修改?

黃海華介紹,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此前已經進行了兩次審議,並兩次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我們注意到,社會各方面確實對平衡反洗錢工作與保障正常金融活動的關係、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等問題十分關注,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建議。綜合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作了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其中,爲進一步平衡開展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單位和個人正常金融活動的關係,修訂草案主要作了四個方面修改:

一是,明確反洗錢工作的原則,規定反洗錢工作應當依法進行,確保反洗錢措施與洗錢風險相適應,保障正常金融服務和資金流轉順利進行,維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於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應根據情況簡化客戶盡職調查。

三是,明確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的條件,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並保障客戶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務。

四是,簡化救濟程序,規定單位和個人對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涉及客戶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黃海華介紹,爲了更好地保護數據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修訂草案主要作了四個方面規定:

一是,在保留現行反洗錢法關於嚴格規範反洗錢信息使用規定的同時,增加規定對個人隱私的保護。

二是,明確要求提供反洗錢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因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

三是,增加規定金融機構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也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

四是,增加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反洗錢信息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