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盤!臺師大為辦公室趕走女教授 還討3年553萬租金...高院判免給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王麗雲遭校方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一審判她返還相當於553萬租金的不當租金,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她非無權佔有,今廢棄原判決,駁回師大之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王麗雲曾擔任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陸續承辦9個研究計劃,她被校方控告2017年卸下教評中心主任後,仍佔用中心電腦機房與部分辦公室,直至2020年11月10日才返還,依民法要求王女返還相當於553萬租金的不當得利。臺北地方法院判王女應全數給付,但臺灣高等法院今廢棄原判決,逆轉改判師大敗訴。
王麗雲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擔任教評中心主任期間,承接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委託的「中小學師資資料庫建置、維護與應用計劃第四階段(0066)」等計劃並擔任計劃主持人,同時使用師大部分電腦機房與10個辦公座位供她和計劃研究助理使用。
師大認爲這些辦公室坐落在教育學院大樓建物,登記的所有權人爲中華民國,管理者則爲校方,王女2017年8月1日起不再續任教評中心主任,且自承這些專案計劃屬個人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委託承辦,與師大教評中心的業務無關,且師大後任的中心主任也不同意她繼續使用這些辦公室,王女當然要返還。
經師大多番催促,王麗雲終於在2020年11月10日把辦公室點交給師大。師大依公告地價計算王麗雲無權佔用這些教室共3年3個月又9天,要求她返還553萬290元不當得利,北院認爲有理,判王麗雲要給錢。
王麗雲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審理後認爲,公立大學聘任的教師是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教師因此負有於該大學內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的義務,大學則以給付教師薪資爲義務。教師承接第三人的研究計劃並擔任計劃主持人收取相關研究經費,既不是基於聘約關係從事公立大學內的教學及研究工作,且就研究計劃的執行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大學的指揮監督,則教師無償使用大學的設施、設備等執行研究計劃,並「經該大學同意」,屬合意成立民法第464條規定的「使用借貸契約」。
高院指出,師大與王麗雲對借貸契約並沒有約定返還期限,王女借用辦公室早在她擔任教評中心主任之前,教評中心主任的任期,與她是否擔任研究計劃主持人及得否使用這些辦公室並無關連,不能以她卸任教評中心主任時作爲返還期限。
這些辦公室雖屬教評中心專用空間,但王麗雲承辦的研究計劃有關保密事項,涉及資料庫運用,需使用經資安認證的辦公室執行,如執行地點變更,涉及資安認證事項,須經委辦機關同意。依師大與委辦機關就相關研究計劃簽訂的協議,師大爲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並因此獲取行政管理費收入,依約有安排適當處所的義務,王女執行研究計劃同時也是爲師大履行義務,相關研究計劃尚未全部執行終結前,應認爲「借貸之目的尚未使用完畢」,師大沒協助她更換其他適當處所,因此王女在覓得其他適當處所繼續執行相關研究計劃並完成搬遷前,非無權佔有,逆轉改判。本件仍得上訴。
臺灣師範大學教授王麗雲(左三)遭校方提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一審判她返還相當於553萬租金的不當租金,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她非無權佔有,今廢棄原判決,駁回師大之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