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爲3個家庭掃除陰霾
近日,永仁縣人民法院案件承辦法官站在當事人角度思考他們的急難愁盼,爲雙方當事人排憂解紛、紓困解難的同時,讓他們感受到司法的溫暖,最終實現案件妥善解決。
袁某將27.5畝葡萄園承包給白某,爲方便葡萄種植管理,白某與袁某商量,從袁某住處架電到承包的果園,徵得袁某同意後,白某打電話給何某,請何某幫忙架電。何某按約到果園幫忙架電,到電閘處將電閘關閉後便開始架電工作,當日12時30分左右,袁某的兒媳蘇某從縣城買菜回到果園,發現沒有電就將電閘合上,14時13分,何某在架電過程中觸電掛在電杆上,救下來時人已經死亡。
事發後,何某家人將白某、袁某、蘇某起訴至永仁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費用合計1610945元。扣除白某已賠償90000元,袁某已賠償80000元,還應賠償1440945元。
經法院法官現場勘查,何某具有高壓電、低壓電工作業,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白某與袁某已提前協商好架電的事宜,袁某明知白某何時架電,但沒有告知蘇某;蘇某未詢問斷電的原因,就將電閘合上,導致何某觸電死亡;白某在何某到電杆上架電時,未在電閘處安排人員守候,防止他人將電閘合上,也未放置提示標誌。這一系列的疏忽大意造成何某死亡。
何某是其家庭經濟收入主要來源,觸電死亡後給家庭經濟造成困難,其父母年事已高,且患疾病,無收入來源;其女兒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正常就學,至今仍需要治療。白某家與袁某家都是承包果園經營,還欠着貸款,果園的收入是一家人維持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
這起意外事故將3個家庭帶入困境,被告雖表示願意承擔責任,但賠償金額較大,要分期賠償,至少需要5年才能賠完。
“當前要解決的不僅是讓原告儘快得到賠償,而且要讓被告能夠繼續正常經營果園,獲得收入。”承辦法官這樣考慮。
爲此,法官多次做雙方的思想工作,詳細向當事人釋明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及原因,找準心結,對原告進行安撫勸解,讓當事人感受良法善治的溫暖,雙方最終理解彼此的不易,互相做出讓步達成和解,賠償金額由最初的144.0945萬元減少至80萬元。被告白某賠償原告45萬元,被告袁某、蘇某賠償原告35萬元。
調解達成後,法官多次聯繫被告督促其履行協議內容,被告全部履行完畢,原告領取了全部案款,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報記者 閔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