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 當事人可請求評鑑司法官、延長評鑑時效
▲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蘇嘉全敲槌三讀過關。(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修正條文,增加「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評鑑」之機制,另外請求評鑑的當事人也可聲請調查證據、閱卷等權利。此外還延長請求評鑑的時效,職務法庭採取參審制,另外貪污定讞的司法官,若受撤職、免職等懲戒處分,也會被追繳退休金、退養金等。
《法官法》部分修正案通過的條文,大多是司法院提出的官方版本,至於民間提出的增加外部委員人數、比例,或是放寬請求評鑑人包含法庭參與的代理人、辯護人等規定,則因爲引發爭議,未能通過協商,也未能付表決。
《法官法》於2011年7月公佈,施行多年以來,外界普遍認爲成效不彰,由於過苛的程序及要件,造成實務上懲戒、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困難重重,更不斷被批評「官官相護」,讓人民失去對司法的信賴。因此改革的聲音不斷傳出,促成此次修正。
有鑑於原本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評鑑委員多爲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界人士,以至於「法官評鑑」機制流於形式,施行多年來並未發揮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的功能,因此在這次的修正條文中,外界特別關注「法官評鑑」機制,這也引發爭議。
司法院提出的版本中,增加非法律人的外部委員人數,但需經司法院、法務部等機關認可,才能擔任委員;另外外部委員人數並未過半,實際上也是由法界的委員主導評鑑結果。因此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的版本,希望外部委員由民間團體推薦,並增加外部委員比例過半數;但遭受嚴重批評,最後並未通過協商。因此這次修正案通過的版本,仍爲司法院版本。
而修正案中的亮點,是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評鑑,另外也保護請求評鑑人的程序權,使其可以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閱卷等。此外,原本的請求評鑑時效爲偵查終結或該審終結起算2年內提出,但因當事人在偵查或判決確定前,根本不敢得罪承辦的檢察官、法官,因此案件經常罹於時效;新法也做出修正,訴訟確定後3年內皆可提出評鑑。
另外此次修法也根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在「職務法庭」的法官中加入外部法官,成爲「參審制」。而先前貪污司法官於停職期間,仍能領取半薪的不公平狀況,俗稱「陳玉珍條款」,這次也順利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