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檢調偵辦嘉義市中藥商發證疑放水 1關鍵事證曝
嘉義地檢署指揮調查官搜索嘉市衛生局、嘉市中藥商公會,調查覈發中藥商證涉嫌放水。(本報資料照片)
衛福部曾函文解釋對申請「中藥事實證明書」者以輔導爲主。(嘉市衛生局提供/廖素慧嘉市傳真)
嘉義檢調偵辦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疑勾串嘉義市衛生局審覈藥商證「放水」,讓多家無照業者取得執照,有知情人士爆料衛福部修正申請規定開巧門被有心人利用,裁罰「處分書」反讓官商協助無照業者取得執照,但嘉市衛生局駁斥無稽之談,強調都依法執法。
知情人士指出,6年前中藥商抗議20多年未核發中藥商執照,中藥老店面臨後繼無人的問題,因而衛福部於2019年8月30日頒佈《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中藥販賣業務相關修正規定,據此規定於2023年2月28日前申請有效。
此修正規定爲實際經營2年以上的中藥業者申請執照解套,且有落日條款。嘉義市多家未實際營業2年的無照藥商加入嘉義市中藥商業同業公會,透過公會協助,製作不實交易憑證、製造有營業的假象,衛生局官員查覈認爲是無照營業,依《藥事法》開處分書裁罰。
此處分書形同佐證無照藥商有實際營業,檢附處分書及必備文件資料,順利取得衛生局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持此證明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趕在落日條款生效前於2023年初向衛生局申請藥商證(中藥販賣許可證)獲核發。
知情人士認爲,嘉市中藥商公會、嘉市衛生局爲發照事宜屢次開會,是否有高人指點、官商是否勾串利用此巧門爲非實際長期營業的無照藥商取得執照?啓人疑竇。
嘉義市衛生局長廖育瑋表示,衛福部曾函文解釋對申請「中藥事實證明書」者應以輔導爲主,而依《藥事法》無照營業者得罰鍰3萬元至200萬元,同仁都是依法執法,裁罰7家無照營業藥商各3萬元,處分書並非申請藥商執照的必備文件。
檢調8日搜索嘉義市衛生局、嘉義市中藥商同業公會,查扣交易憑證、裁處書等相關文件,傳喚張姓科長3名公務員、公會劉姓女總幹事及3名人員、7名中藥商共14名被告,檢方復訊後9日諭知劉女5萬元交保,其餘13人無保請回。全案朝涉嫌《刑法》圖利、僞造文書、違反《藥事法》等罪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