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安分局原局長獲刑15年 炒地皮轉賣大哥大

近日,廣東高院東莞公安局鳳崗分局局長鄧金祥貪污、私分國有資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惠州中院一審判決,以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公款買車打高爾夫

法院查明,鄧金祥自2006年11月6日至2011年8月10日任東莞市公安局鳳崗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150萬餘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2034萬餘元私分給個人;鄧金祥對超過合法收入差額人民幣3047萬餘元、港幣20萬元部分不能說明來源。

據瞭解,2000年3月6日,鳳崗分局出資成立東莞市保安服務公司鳳崗分公司,並對保安公司的人、財、物進行統一管理。2008年,鄧金祥與妻子購買了一臺雷克薩斯轎車,60多萬元的車款由保安公司支出。數年間,鄧金祥等人泡溫泉、打高爾夫的費用常常通過案件偵查費、辦案差旅費等名義報銷。

2007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間,鄧金祥多次召開鳳崗分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決定將保安公司公款上調至鳳崗分局後,以“過節費”“加班費”等名義違規給分局民警文職人員發放福利共計人民幣2034萬餘元。證言稱,每年端午節、中秋節,分局局長、政委副局長政工主任、三個派出所所長在一起聚餐現場每人分得1萬元。每年春節前,分局會召集分局股所隊副職以上領導聚餐分錢。春節後開工時,分局會給民警以上職務者發開工利是,每人5000元,文職的開工利是爲800或1000元。

自稱曾炒地皮炒股掙大錢

裁定書顯示,經計算,鄧金祥在擔任鳳崗分局局長後至案發前家庭資產總額爲5014萬餘元,港幣20萬元。

鄧金祥供述,他在上世紀80年代初期曾炒賣過6塊土地,還曾炒股掙了大錢。1990年,他曾做轉賣“大哥大手提電話的生意,“當時轉賣一部可以賺13萬元”。他稱,自己還曾轉賣走私汽車辦廠等。

法院查明,鄧金祥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於差額人民幣3047萬餘元和港幣20萬元,鄧金祥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不能說明來源。

近日,廣東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惠州中院一審判決,以三罪判處鄧金祥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