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維修工指侵外甥女 竟稱「沒交過女朋友」求緩刑
臺中市30多歲電梯維修工,自稱未交過女友,竟圖一己私慾,多次對外甥女指侵得逞,二審考量其智力低,改判男子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王煌忠攝)
臺中市1名30多歲電梯維修工,僅圖一己性慾滿足,竟對就讀國中的外甥女(甲女)指侵,臺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處5年徒刑,男子上訴指「沒交過女友」求判緩刑,二審法官審酌男子經鑑定智力偏低,外甥女基於親情及家中有癌症長輩需要舅舅照顧,選擇原諒並請求減輕其刑,因此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4年2月徒刑。
一審判決指出,該名電梯維修工,不顧自己是甲女舅舅的身分,對幼女伸出魔爪,其動機十分卑劣,使用有形的暴力壓制幼女反抗,對於一位年幼的國中生而言,這樣的侵犯強度會造成心理陰影,影響其日後與男性正常交往,判他3罪4年徒刑、1罪3年6月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男子上訴指稱,「我承認犯罪,量刑太重」、「我沒有交過女朋友,我的工作環境沒有女性」、「我沒有讀完國中,讀書沒有人教、我連字都不會寫,小學作文都沒有寫,看字都有問題,出社會才慢慢學會看字的」、「我170公分,90公斤,我沒有在運動,下班就躲在房間」、「我知道錯了,請求緩刑的機會。」
二審法官認爲,雖然甲女及母親基於親情,家中還有一位癌症長輩需要照顧,種種感情因素,選擇原諒被告的過錯,但「取得被害人原諒」僅是從輕量刑的因素,但不足以構成改變法定刑度的因素。
法官審酌,被告僅爲圖一己性慾之滿足,悖逆倫常對甲女強制性交,惡性非輕,斟酌被告智力較低,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因素,且被告系以手指侵入之手段,於上訴二審後已採認罪答辯,且被告已與甲女及家屬達成調解,參以被告過去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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