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工人連交兩任「3天性侵兩次」 小女友仍幫求情換緩刑
高雄20歲的張姓工人分別在2018年4月和12月間與A女、B女交往,他明知兩位女友當時都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仍與她們發生性行爲或是撫摸胸部、下體猥褻。高雄地院合議庭考量到張男已與少女們的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A女和B女在和張男交往期間,都曾遭到猥褻。(示意圖/123RF,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張男2018年4月間先是和A女交往,同年同月4日兩人相約一起去吃晚餐,飯後他邀請女友前往住處玩,再趁機隔着衣物撫摸胸部,雖然在脫衣服時女方有出言表示反對,但他仍執意繼續,強行脫去衣褲撫摸胸部和下體,直到再次受到反對才罷手。
而在事發3天事後,張男再次於晚餐後邀請A女到家裡玩,並以同樣手法猥褻得逞;後來A女覺得受辱,向學校同學訴苦,這才揭穿整起事件,並由校方通報警方處理。
然而,張男並沒有就此收手,2018年12月他改與B女交往,並在同年同月14日於住家發生性關係,過程中不顧對方反對硬上得逞;2天后他又趁着留宿的機會,對女友舌吻、強制發生性關係,後來因爲女方遲遲未返家,父親起疑追問,才讓這件事曝光。
由於張男犯後深切反思自省,也與A、B兩女的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爲,張男當時與受害少女爲男女朋友關係,實施強制手段行爲的強度也不高,考量到他犯案時才20歲,沒有任何前科紀錄,加上受害少女求情表明願意給予機會,因此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另外還得提供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