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前女友胸部還恐嚇有刀 惡男硬上判囚5年7月定讞

電擊前女友胸部再恐嚇性侵 惡男判囚5年7月定讞。(圖:shutterstock/達志)

劉姓男子2023年不滿前女友分手後斷絕聯絡,他透過追蹤器掌握她行蹤後,持電擊棒電擊其胸腹部,再恐嚇有刀加以性侵,最高法院依;依強制性交罪及重傷害未遂罪判囚5年7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判處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51歲的劉男因不滿前女友拒絕與他有所聯繫,2023年8月12日前一週某時許,他擅將Smart Tag追蹤器藏放在她汽車內藉此掌握她行蹤,12日中午她進入狗園喂狗時,劉男持電擊棒尾隨進入且對她表明複合之意,因對方不從,他竟持電擊棒電擊胸腹部、徒手勒住她頸部、將她壓制在地。

過程中前女友向劉男求饒,他乃因此停手,她本欲趁機駕車離開,但劉男表示要由其駕駛該部自用小客車,駛往他處繼續談判,她但爲免再遭攻擊遂予以配合,劉男駕車搭載她返家,對她恫嚇稱「我身上有刀,你好好配合」並將她壓在牀上加以性侵。

臺中高分院斥責劉男爲挽回前女友、滿足個人性欲,竟對她爲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傷害、強制、竊盜、重傷害等犯罪行爲,犯罪行爲所生惡害非輕,應嚴予非難;依強制性交罪及重傷害未遂罪判囚5年7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罪判處拘役60天,可易科罰金,劉提上訴遭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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