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波包機》姚孟昌/爭取對等目的「降低旅客感染風險」
● 姚孟昌/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中國爲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肆虐,已自1月下旬,在境內逐步採取封城封區措施。數以千計的國人,被迫滯留受災最嚴重的武漢地區,無法順利離境返臺。其中短期旅遊者、慢性病患、與老弱者亟需救助。政府經由中介人士居間協調,2月初啓動專機接運返臺行動。
第一批247名,於2月3日深夜,經中國東方航空專機載運返臺後,我方發現中方並未遵守事前承諾。除中方未對旅客提供全程必要的防護措施、返臺乘客名單與當初約定者不符,機上甚至有數十位原不在名單中,且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份者。3名旅客落地即發燒,更有1人被確診爲病毒感染者。
全體乘客曝露於感染高風險中,引發該班機旅客與全體國人極大恐慌。政府立即暫停後續武漢撤僑計劃,聲言除非能落實有效防疫與確保人員安全原則,否則不會有第二批武漢專機行動。
▲目前滯留湖北的臺灣小孩,希望蔡總統啓動第三批包機。(圖/湖北臺胞返鄉救援會提供)
由於湖北仍在封城狀態中,滯留武漢臺人在出境無門的困境中,於2月24日交付連署書給國臺辦與湖北省臺辦,請求允許他們前往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等四地機場,再行購票返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聞訊,立即發函給相關單位,要求自湖北返臺者,必須透過集中檢疫的包機模式。同時要求民航局發函給各航空公司,除專案包機及經覈准者,不得搭載經移民署註記之1235名臺人。防止散客自行返臺,而令同機旅客遭致感染風險,也避免臺灣在無備之時造成損失。
政府依法施政,當以保障全體國民權益與個人尊嚴自由爲優先。這不只是憲法的要求,更是民主國家存立的目標。
政府執行武漢撤僑行動時,須根據比例原則,仔細權衡各項方案能否達成有效防疫目標及評估損益。當滯留武漢臺人返鄉自由受限時,國人也應依據同樣原則,評斷政府採取措施,是否爲維護人民健康與有效防疫之必要手段?
若個人自由因政府措施而蒙受限制,也必須衡量得失輕重。不能只因人被暫阻於過門之外,即濫言政府違憲而欲委任律師跨海提告,這種心態絕非是成長於民主法治國家公民所應有的。
▲目前仍滯留湖北的臺灣小朋友,希望蔡總統帶他們回家。(圖/湖北臺胞返鄉救援會提供)
「人員最少移動原則」作爲防疫準則
事實上,各國爲求有效防疫,均遵守「人員最少移動原則」,限制人民行動。無論中方乃至我國政府,強制隔離病患,要求人民接受集中檢疫,固然限制個人旅行自由,卻是杜絕病毒傳染及蔓延之必要措施。
《傳染病防制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羣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
即可爲證。同法第67條,更對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規定,已爲大法官會議第690號解釋判定合憲。
若符比例原則 國家可限制人民入境途徑
依法管制人員進出國境,本爲國家主權下之管轄行爲。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有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蓋因人民爲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58號,一方面宣告過去政府以黑名單註記方式,阻斷異議分子歸鄉之路爲違憲惡行。大法官也申明政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之意旨,若爲維護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相牴觸者,公約允許締約國得暫時限制個人返鄉權利。
因此,政府要求滯留湖北臺人必須遵守政府集中防疫、包機返回的規定,僅限制其旅行途徑之選擇自由,並非剝奪其返鄉權利。
▲東航滯留湖北包機乘客登機前,領取防疫用品。(圖/受訪者提供)
真正的自由 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
再者,撤僑行動既然是因應疫情嚴峻之必要行動,其目的除接回滯留境外的國人,更要確保其過程符合維護國人健康與生命的最高權益。
爲此,人民遵守政府指揮,承受因自由受制帶來的不便,是保全自己權益的代價。國人應理解真正的自由,不是冷酷無情或惡意放縱自己意志的自由,更不是爲所欲爲、自利自私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使人能不帶偏見與偏執自我,願意以同理與尊重態度,將別人利益與自己利益一起考慮的精神。
人若只顧自己的利益或感受卻置他人於不顧時,這是對自由的否定,最終也將危及自身。自由與責任乃一體之兩面,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皆被賦予理性與良知,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每個人都是他人尊嚴與權利的守護者。唯有如此,每個人的尊嚴與權利才得以確保。在武漢撤僑一事上,人不只應與病毒抗爭,更應秉持普世人權原則善盡本份,爲文明存續而爭。
疫情肆虐下的跨境撤僑,涉及公權力的強力作爲,必須仰賴政府間互信與共同協作。第一批武漢撤僑之所以引發爭議,除可歸咎於居間掮客的不負責任,善意的理解是,雙方政府對有效防疫措施的認知與步驟有所落差,後續撤僑計劃因此暫停。
第二波包機採「橫濱模式」
經過一個月,在3月10日政府啓動第二批武漢撤僑專機時,此時已有「橫濱模式」可資參考。
我方基於確保國人最佳權益,採取「防疫優先」與「弱勢優先」兩立場:
動用兩架包機以容許旅客座位之間能保持距離,降低感染風險;旅客辦理登機前必須先行檢疫;醫療人員在機上協助旅客進行防護措施穿戴;航程中乘客不能離座;人員名單由我方確認,確保弱勢優先,包括短期滯留、老弱以及有急需醫療照護之病患3類及其家屬。人數方面,政府則以我方隔離檢疫能量及醫護能量進行考量,以國人優先並要求未完成檢疫或有發燒者不準登機。
過程雖有延宕,但在我方堅持下,上述作業原則仍受到尊重。旅客返臺後,立即送到檢疫所隔離14天。由華航與東航班機接回的361名旅客,已於3月11日凌晨抵臺,隨即安排至檢疫所進行隔離,若有發燒者立即送醫。
在檢疫所中,有家庭者或小孩無法脫離父母照顧者,均安排家庭房居住,兼顧兒童權益與家庭團聚。
▲東航滯留湖北包機乘客登機前,穿上防護措施。(圖/受訪者提供)
爭取對等目的:降低旅客感染風險
第二批包機的重點,不在於是否使用國籍航機纔算合乎對等原則。重點應是,能否在有效防疫與保障國人權益下完成任務。政府主張兩岸互動須符合對等與尊嚴原則,不應拘泥於形式或虛名。之所以爭取對等,是爲了確保中方遵守承諾,落實防疫作業程序,降低旅客感染風險。目的在於,維護國人健康與人性尊嚴。
當個人尊嚴能受到尊重與保障,國家纔有尊嚴,這點是分別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關鍵因素。當雙方能以誠信互惠方式相待,合作才能進行,互動才能持續。人際之間乃至於政府關係,莫不如此。而第二批專機行動若能順利完成,未來就能次第地接回滯留武漢的其他國人。
當歐洲從義大利到法國、德國、中亞的伊朗、鄰近的韓國一繼中國之後,淪爲新型冠狀病毒的重災區,未來政府若有撤僑行動,自可參酌此次模式與他國進行協商合作。
▲當歐洲其他國家淪爲新冠肺炎重災區,未來臺灣撤僑行動可參酌此次武漢第二波包機模式,與他國合作。(圖/受訪者提供)
呼籲兩岸政府摒棄「掮客買辦模式」
鑑於兩岸人民互動頻繁,政府應呼籲中方政府,當以人民權益爲念,摒棄「掮客買辦模式」,以互惠精神建立可長可久的協商合作機制模式。
筆者建議政府可參考2009年締結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爲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由海基會與海協會經平等協商,就兩岸共同防疫之互助與聯繫事宜締結協議。
面對病毒,國家既不能以鄰爲壑,也不能毫不設防。筆者深信,唯有堅持人性尊嚴與法治文明,人類才能捐棄私見、共同合作。一場災癘,可以照見人性的醜惡,也可以彰顯人性光輝。祈願兩岸人民經此磨難後,能秉持人類一家精神,共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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