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知名咖啡店不消費「只充電」 嘉義女充4.7元遭判賠425倍罰金

嘉義地院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本報資料照)

吳姓女子遭控到嘉義市知名連鎖咖啡店沒有消費任何物品,逕自使用店內插座爲手機充電,店員屢次勸阻,她不聽,店家報警,吳女辯稱「咖啡店是公共場所,爲什麼不能充電,她是用臺電的電」,法官審理吳女竊用咖啡店的電約4.7元,依竊盜罪判處吳女2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翊柔今年9月19日下午4時多至5時許,到嘉義市某知名連鎖咖啡店內,未消費商品且未經路易莎咖啡店內員工同意,執意將自己所有的充電插頭插入咖啡店內的插座,爲自己持用的手機充電。

林姓店員指證,已多次告知吳女欲使用店內插座,請先消費點餐,且也對吳女加以勸阻,但吳女仍執意使用插座充電。

吳女則辯稱,她進入路易莎做自己的事,沒有消費,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爲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她用的是臺電的電,不是咖啡店電。

檢方依竊盜罪聲請對吳女簡易判決。嘉義地院法官審理,吳女知悉咖啡店的電費並非她自己繳納,仍未經店家同意擅自使用,足認主觀上有竊盜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甚明,辯詞顯然是臨訟卸責之詞,足認其犯行。

法官認爲吳女不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經推算竊取電力爲0.7度,換算電費4.7元,審酌店家損害輕微、吳女犯後否認犯行且尚未與店家達成和解,依竊取電能罪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