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結婚登記」成爲必要 三讀修法可不在戶籍地辦理
▲立法院三讀修法,結婚不在戶籍地也可辦。(示意圖/達志影像)
立法院6日院會三讀修正《戶籍法》部分條文,放寬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現有或曾設中華民國國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可在全臺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戶籍法》內容小翻修,增列原住民身份法等相關法規,原住民身份取得、喪失、變更或回覆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以本人爲申請人,但未婚未成年時,可由法定代理人爲申請人。
修法同時將部分行政命令入法,雖換領身份證可由書面委託他人,三讀修法規定民衆更換身分證相片時,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此外,除請領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文件須繳交規費外,修法增列申請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證明書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由相關機關訂定。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發言表示,婚姻登記變成結婚生效要件,但民衆多數不在戶籍地工作,因此需往返所在地與戶籍地完成結婚登記,現在多數戶籍登記透過雲端資料完成,修法顯示政府樂於改善並提供便民服務,也呼籲各政府部門主動檢討各項施政措施,才能更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