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毒品回家「只想自己爽」 判1年1月

臺北地方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法官宋恩同還寫下超白話科刑理由,指李「只想自己方便、自己爽就好」,三次持有毒品視國家禁令爲無物,屢次將毒品攜往家中,不顧未成年子女可能沾惹惡習、可能誤食,惡性重大。

李去年八月十四日前將安非他命玻璃球、安非他命結晶帶回臺北市信義區住處,李妻見李睡在地板上,擔心着涼拿外套披蓋,外套裡掉出玻璃球,李妻把玻璃球改放客廳鞋櫃上,希望不要被李發現。

二天後李返回住處失控,李妻認爲李在外施用毒品而報警,員警在李家客廳鞋櫃上查獲玻璃球,以現行犯逮捕李;當天李妻又在李香菸盒內發現毒品,再將毒品藏起來。

同年九月七日警方接獲李涉家暴案,前往後李妻將一包安非他命毒品交給警察;十月廿六日晚上,李又將毒品帶回家,在住處毆打胞姊,李妻報警,警方再度進門,又在李煙盒內查獲安非他命。去年十一月廿四日晚上,李母發現兒子精神異常報警,警方入門再度在煙盒內查獲毒品。

偵辦時李否認持有毒品,辯稱不知從何而來,檢方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法院審理時,李稱非現行犯、有不在場證明,否認犯罪,但法官根據證據認定毒品罪成立。

判決說,李吸毒後的被害人包括妻子、姊姊、母親,親人都痛訴李接觸毒品後不時施暴,希望從重量刑;法官認爲,依李的家人意見,可佐證他們與家中唯一孔武有力且受毒品影響的男人同住,承受着壓力與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