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反擊 臉書連名帶姓罵小三 下場卻是「雙輸」

黃女在臉書連名帶姓痛罵小三,被依加重誹謗罪判處應執行罰金18000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黃姓女子與林姓男子結婚,婚後卻發現,丈夫與大學時認識的洪姓女子外遇,黃女因而提起告訴,在法院審理期間,黃女在臉書某公司臉書粉絲專頁PO文,還在留言區PO出洪女與他人的合照後,公開留言指控「哇有那位很洪的小三」、「中間比愛心那位跑業務好像都有跑到motel去咧」等訊息。

黃女與林男111年6月8日離婚後,黃女在侵害配偶權訴訟勝訴確定後,又在該公司臉書粉絲專頁接續PO文。

111年2月17日公開PO文表示,「洪花花小三要還錢了沒」、「洪花花本名洪○○妳這小三是要還錢了沒?!一被標註馬上又封鎖我了呢!敢作敢當面對不要再躲了」。

111年3月6日再度PO文,「沒事就解除封鎖,是想來看什麼?然後剛一被標又封鎖人,敢做沒臉面對?要躲一輩子?」

111年3月13日PO文指出,「洪花花 洪○○ 當那麼久小三做那麼多見不得人的事 不用在那邊一直封鎖人家又解除封鎖無限循環 欠錢不還纔是妳該去面對負責的事情!」。

洪女不滿黃女在臉書PO文將她的全名PO出,認爲名譽權及隱私權遭受到侵害,因而提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將黃女予以起訴。

一審審理,認爲黃女犯行明確,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普通誹謗罪,處罰金1萬5000元。黃女上訴,二審法官審理時,黃女堅稱所爲均是捍衛配偶權,並非與公共利益無關。

法官考量,黃女無犯罪不法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不思理性態度尋求紛爭之解決,竟分別於臉書公開發表誹謗他人名譽的文字訊息,並指摘、傳述洪女介入他人婚姻關係,與公共利益無關。

法官審酌,黃女迄今仍否認犯罪,亦未與洪女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且被告上訴或爲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一審判決之刑。

法官認,本案一審判決未能注意黃女以散佈文字方式誹謗洪女名譽,僅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普通誹謗罪論處,又未說明何以不適用同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理由,自屬適用法條不當。

二審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原判決,改依加重誹謗罪判決,黃女應執行罰金1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