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長率衆肉身擋太陽能建案挨告 無罪定讞確定

2019年屏東縣新園鄉李姓村長不滿某科技工程公司在當地裝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帶着4名村民以肉身阻擋挖土機施工,遭公司提告強制罪。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李男等人行爲和平,公司施工權益受損輕微,依然判李男等人無罪定讞。(本報資料照)

2019年屏東縣新園鄉李姓村長不滿某科技工程公司在當地裝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帶着4名村民以肉身阻擋挖土機施工,遭公司提告強制罪。一審依妨害自由罪判李男等人拘役,上訴後判無罪,檢方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爲李男等人行爲和平,公司施工權益受損輕微,依然判李男等人無罪定讞。

2019年8月5日早上,一家科技公司在屏東縣新園鄉新利段農田水利用地,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工程,卻引起當時李姓村長、林姓鄰長、許姓和李姓居民等4人的不滿,他們質疑公司是否有權限興建光電系統,並與施工人員發生爭執。

接着李姓村長、許姓居民坐在運送挖土機貨車的鐵梯上,林和李姓居民則站在挖土機前,涉嫌妨礙現場施工人員的工作和調度,4人被依妨害自由罪起訴,檢察官並認爲涉案情節輕微,聲請簡易處刑。

屏東地院簡易庭判處李姓村長等人,各處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但李等人不服上訴,簡易上訴庭開庭調查後,全部改判無罪,換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要求翻案。

更一審法官調查,廠商未依租賃契約書規定,在施工前向當地說明而引發抗爭,並考量被告等只是用肉身阻擋施工,沒有毀壞機具,是一種象徵性的言論表達,加上廠商受損輕微,因此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