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三讀 蔣中正象徵恐將移除或改名
蔡政府上臺後,積極推動轉型正義相關法案。立法院繼2016年7月25日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後,2017年12月5日再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根據條文,行政院底下將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畫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威權時期司法不法等任務,並於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後解散。
根據條文,行政院下設置「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由行政院長提名9人,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同一政黨人數不得超過3人,目的爲推動「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併促進社會和解」及「處理不當黨產」等4大任務,2年內須就上述任務,向行政院長提出完整調查報告,未完成得延長,完成任務後解散。
條文規定,稱威權統治時期,是指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登記,並接受政黨補助的政黨。稱附隨組織,指現在或曾經獨立存在而由特定政黨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營利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
條例明定,爲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的象徵,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此外,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應保存或重建,並規畫爲歷史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