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1號公告對臺資銀行大陸業務影響分析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號)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銀行可自願選擇適用1號公告模式進行外匯展業,或繼續執行原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目前1號公告已在四家銀行展開試點。
1號公告對金融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分別從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覈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
一、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1號公告要求內設部門,或管理機構領頭負責全行外匯合規管理工作,明確相關部門及崗位人員的外匯展業職責分工;並需將執行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審計及績效考覈。
二、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
1號公告要求銀行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識別客戶身份,收集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貿易企業名錄分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信息、資本項目管控狀態信息、外管局及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等資訊。當客戶出現開戶或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理由不合理、所辦理外匯業務與客戶身份及經營行爲不相符時,銀行需重新採取盡職調查措施。如客戶有拒絕提交營業執照等證件、拒絕依規定提供相關人員有效身份證件,銀行應拒絕客戶建立外匯業務關係或受理外匯業務申請。
1號公告要求銀行結合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資訊,以及客戶外匯業務特徵,綜合考察客戶類型、行業特點、交易類型、交易管道、經營歷史及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客戶至少分爲三類不同的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對合法註冊、持續辦理跨境業務兩年以上、近一年未被人行處罰等情形的客戶,可分類爲一類客戶。
如客戶有被人民銀行、外管局或其他監管部門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如貿易企業名錄分類爲B、C 類、處於資本專案業務管控狀態,則需分類爲三類。其餘客戶皆分類爲二類。客戶外匯風險等級分類,需根據客戶情形進行動態評定並及時調整。
一類客戶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本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爲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二類客戶在銀行進行外匯業務審查時,應根據外匯業務種類,自主決定審查措施,確認資金性質,根據資金性質採取不同審覈措施。三類客戶銀行除需實施二類客戶審查措施外,還需根據風險狀況,採取收集更多來源可靠、獨立的直接證明材料、或通過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管道覈實客戶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關關聯人背景資訊等強化審查措施。
三、制定識別外匯風險交易信息的監測標準
銀行需對客戶交易開展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分析,對監測標準自動篩選出的外匯風險交易資訊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對確認爲外匯交易風險資訊,銀行除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外,還需對客戶採取提高風險等級、後續業務採取強化審查等措施。
外管局在政策問答中,明確銀行爲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同時履行相應反洗錢義務。1號公告中的客戶盡職調查、客戶風險等級分類、交易監控等與反洗錢工作有所重疊,可能會互爲影響,比如外匯風險等級較高的客戶,其洗錢風險等級是否需進行相對應調整,客戶交易監測有異常,是否需同時調整外匯和洗錢風險等級等。因此,在做好1號公告基礎工作上,如何在外匯展業和反洗錢工作中取得平衡,進一步降低銀行的風險纔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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