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男欲持短刀搶候車者包 反遭壓制送辦判刑3月
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出獄後,在去年9月間跑到萬華區某公車站前,伸手抓住黃姓候車者的隨身側揹包,並拿出短刀要求拿出身上物品,所幸路人協助而未得手。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出獄後,在去年9月間跑到萬華區某公車站前,伸手抓住黃姓候車者的隨身側揹包,並拿出短刀要求拿出身上物品,所幸路人協助而未得手。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出獄後,在去年9月20日上午9點11分許,在北市萬華區某公車站前,伸手抓住黃姓候車者的隨身側揹包,並對黃男稱:「把身上的所有東西拿出來」等語。接着,從腰際處欲取出短刀要加強恐嚇力道。
不過,黃男趁李男的短刀尚未拔出刀鞘之際,即上前抓緊李男的刀鞘而制止其拔刀,再將李男絆倒後壓制在地,周遭路人也上前協助壓制,李男因而未遂。
案經黃男報警提告,李男坦承犯行,檢察官調查後依法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查出他有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紀錄,堪認其素行非佳。且其爲圖輕易獲得金錢,竟持短刀爲本案恐嚇取財犯行,雖未得手,然已徵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並造成黃男心生恐懼,所爲應予非難。
法院考量李男犯後態度尚見悔意,以及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暨自陳國小肄業的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零工、家境勉持、未婚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得易科罰金。